雲南府昆明縣七都嵩川蕭馨
,有一祖墳山,落在安寧村,乃馨之六世祖蕭望、六世祖婆胡氏合葬於上,地名伏虎山。當時置有祭田百畝,墳屋三宅,池塘、菜園一應全備。當時遂撥老家人蕭富夫婦,帶家人蕭松、蕭竹、蕭梅,一同居住,種田守墓。蕭望脈下,有禮、樂、射、禦、書、數六房人丁,傳到蕭馨,已有二千餘人。年年到此來祭掃一次,有六十餘裡遠路,來時止住一晚即去。經今二百餘年。蕭富三子分作三房,亦有上百人煙,家資亦盡殷富。松、竹、梅三房,下出幾個剛惡後生,便不肯甘為人下,說
:「蕭馨家中亦是人,我松、竹、梅家中亦是人,怎麼他來祭掃,我們眾人都要服事他,俱無坐位?
我們今年大家將這山禁住,預先祭掃掛紙,只說今年輪我該祭。」
眾人擺佈已定,但見時值清明,蕭馨合族宰豬殺羊,俱來祭掃。
時松房蕭罄 、竹房蕭色、梅房蕭督,統領各房親丁五六十人,阻住蕭馨眾人,不許上山,說道
:「這山上祖公,如今排當我祭,與你無干!不消上山 。」蕭馨喝曰
:「強奴不得無禮!爾要思量祭墳,今日尚早。」蕭罄等曰:「俱是祖公,俱是支下子孫,安得爾祭多年,我獨不祭?」六十餘人各執耙棍,兇狠棱棱。蕭馨子、侄俱是衣冠文弱,恐與他廝鬧,反受其辱,遂權忍氣,暫挑禮物歸家。蕭馨到家,與六大房會集祠堂,商議曰:「蕭罄這夥畜生,他往日取名,俱與我等同字,便有今日之意。
此等惡奴,若不府中告他,明日此山決被占去 !」遂寫狀往府去告。
告狀人蕭馨 ,系昆明縣五都民籍。告為奴占祖墳事。
六世祖蕭望,夫婦合葬安寧村伏虎山。當委老僕蕭富夫婦住居管理,撥田百畝贍祭,經今二百餘年。豈後輩惡奴蕭罄等,恥為人下,妄捏祖該彼祭。至日統率群凶,執棍趕阻,不容上山。奴勢浩大,祖祀遭梗。懇台明法究奸,庶使良賤安生。上告。
時山西王重茂在雲南作太府,准了蕭馨之狀。遂出牌,差鄭良、黎勉,去提蕭罄等對理。蕭罄等見王府尊來提,即同差人,具訴狀來訴:訴狀人蕭罄,系昆明縣七都民籍。訴為究複祖祀事。
始祖蕭望夫婦,葬伏虎山。置有祭田百畝,支下子孫輪祭收租,議定每支以二十年為率。祖議血證。今年例該身祭。
馨捏奴占祖山,聳台祖祀。祖非一脈,何以脈出同源?既分主僕,必異名諱。顯見強宗抗族。乞爺鋤強扶弱,追複祖祭,死生冤明。上訴。
王府尊看了訴狀,乃叫蕭馨同來對理。蕭馨曰
:「小的六世祖夫婦合葬安寧村二百餘年,子孫二千,年年致祭。誰不知蕭罄是小的老奴之孫?今罄等非惟不甘為人僕,造謀設意,企欲占山占田,雄據一方,以圖風水。」蕭罄曰:「小的祖公支下,共九大房。蕭馨六房,住居祖屋;小的三房,遷居安寧。往常他祭六年,小的祭三年:後來小的貧難,他便一概祭去。今年本該小的祭祖管田,他便不容小的祭掃。均是祖祀,均是祖產,怎麼他們六房人眾,公然占去?若是主僕,祖上怎麼有此公議?」
王爺曰:「拿上公議來看。」上載:立議約人蕭蔥、蕭薇等。今有墳山一所,坐落土名安寧山。塋葬祖公蕭望、祖婆胡氏于上,祖田百畝池園,一應九房互為管守
,每房例管十年。周而復始,毋得爭占。
舊居六,所居三房,各道公議。如有不公不法,房即以不 孝,赴官理論。洪武三年,五月初五日,立公議。七世孫蕭蔥、蕭薇書。
王爺看了議約,乃問蕭馨曰
:「爾祖宗已有議約,則蕭罄不為假爭。怎麼見得是爾奴僕?此必是你房數人多,他的人寡,你故不肯認他!不然主僕怎敢脈脈同字?」蕭馨曰
:「此奴來到小的家內,便不敢將大名來叫,只報乳名;況且去此六十餘裡,哪裡知他冒名冒諱?」王爺曰
:「你有二千餘人,他止七八十人,怎麼阻得你住,不容你祭?必是你以強淩弱,叫拿山鄰里長來此再問
。」差人即去拘得裡長汪廣和山鄰冠儒、習詩到府。王爺問曰 :「蕭馨、蕭罄爭山,哪個是真?」誰想三人俱受蕭罄之賄,即偏證曰
:「小的不知山是哪個的?只是見蕭罄家中年年祭掃,小人俱受他酒肉之惠。蕭馨家中,間了數年,亦來祭掃一次。來則人伴甚眾,每近方親鄰,各送胙肉。此都是小人知的。其餘山之真假,乃蕭家遠年之事,小的實是不知。」
王爺曰 :「據山鄰之言
,則新舊人居,果是一族。照依議約,共祭便是。何必再爭?」蕭馨見王知府不能辨奸,乃權時應曰:「悉憑老爺公斷 。」遂出府門
,寫狀竟往都察院郭爺處去告。
於是寫了狀詞,進入都院去告:告狀人蕭馨,系昆明縣五都民籍,告為辨奸事。老奴蕭富三子,看守祖墳,耕種祀田百畝,二百餘年。突出蕭罄兄弟,不甘奴分,冒充九房支系,墳田悉霸,不容祀掃。
奴占主山,祖歸非類,天地大變。叩天辨剪奸頑。上告。
郭爺見了狀詞,即呼蕭馨上堂,親審問曰 :「爾這山經過丈量,載有字號 、畝數未有?」蕭馨曰
:「小的此山及田園,一概俱是萬曆八年七月,憑五都十個排年公正裡長,逐段量過,記載縣中魚鱗冊,十分明白。」郭爺曰:「既有冊籍,爾且出外俟候
。」郭爺即出牌,仰本縣速解縣中實徵魚鱗冊及蕭罄等赴
院。知縣即時解至都院。郭爺坐堂,吏呼原、被告聽審。蕭罄等俱於堂下聽候。郭爺乃將縣冊前後看過。見上載有來字一千三百號:「墳山一段,二名安寧,計丈八百二十畝,業主蕭馨。
安寧山祭田 。」又得來字一千三百一號 :「土名山前,計丈三畝。業主蕭馨
。」又來字幾號田及來字幾號魚池、菜園,俱寫業主蕭馨。佃僕蕭罄,並無蕭罄管業等名。又觀蕭罄戶下,某山、某田、某地,俱八都,水字,某字、某號,方載業主蕭罄名色。郭爺便叫蕭罄問曰
:「你既都是蕭氏子孫,怎麼這丈量時分,俱載佃僕蕭罄?明白主僕之分,截然不紊,安得強附支系,瞞心冒占?叫牢子每人與我重責三十,供招上來
。」蕭罄見郭爺拿住了他筋節,爭辯不得,只得直供曰 :「不合冒襲名諱,妄霸主山,脈扯九房,紊亂良賤。所供是實
。」郭爺見了供詞,大罵蕭罄曰 :「你這欺心奴才!明知縣有弓口字號,憑某官問斷
。可即去勒石刻碑,豎於爾祖墳前。六房各執一張,我與你用了印信 ,免得年久又起爭端 。」蕭馨即遵郭爺吩咐,出外寫下七張官約
,郭爺與他用了印信,遂將蕭罄兄弟三房,各罰穀五十上倉。山鄰、裡正受賄,各問不應。郭爺乃判曰:以賤淩貴,以僕犯主,漸不可長。況敢重行不義,霸墳阻祭,而奪亂世系乎?蕭罄兄弟,本蕭馨老奴之嫡傳奴類,則奴自安奴分,胡為遽逞雄心,不堪人下,以百人而思拒二千人?此蓋兇狠頑慢,不啻化外禽獸矣!買賄裡鄰,哄誑官府,豈知丈冊明徵,愚難行詐?此不待知者,而奸可立灼也。墳田等項仍著蕭罄子孫看守。明刻碑文,永革紊亂。罄各納谷五十,姑示薄罰。裡鄰各擬不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