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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蛙露出謀娶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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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人陳彩,家資巨富,機智深密,有莽操之奸。年三十歲,妻妾俱無子。鄰舍潘璘,常借彩銀,出外為商。彩往璘家,見其妻游氏,美貌絕倫,遂起不良心。邀璘同本,往瓜州買綿花,發廣州等處賣貨收完,二人同歸。路經西關渡,此幽僻之處,往來者稀,璘上渡以篙撐船。彩暗忖此機可乘,從後將璘一推落江,璘奔起水面,彩再以篙指落深淵。浸死之後,彩故叫魚翁撈其屍,以火焚之,裹骨歸家。 彩穿白衣,見璘父母,先大哭而後報凶情。璘家大小都慟,乃細問身死因由。彩曰:「因過西關渡,上渡撐船,與篙併入水中,水深急,力不能起,遂致浸死。我顧人撈屍,焚骨而歸。」 言畢,潘家又哭。彩乃將所賣賬簿並財本,一一算明,交還璘之父母。滿家反懷其德,那知彩之設計謀死也。至半死後,璘父潘玉年老,有二幼孫,不能撫養,欲以媳招人入贅,代理家事。與彩商議。彩曰:「入贅事久遠,必得的當人方可。不然,家被他破害,後悔何及。依彩愚見,小心支持,守節勿嫁人為尚。」 彩言雖如此,而中藏機械甚深。 後者議入贅者,玉亦與彩議,彩皆設機破之。因先賄遊氏之外家,布謀已定,自言於玉曰:「吾與令郎至知,本無自贅之理,但事有經權,試與尊叔自籌之。」 玉曰:「尊見何如?」 彩曰:「吾欲以叔產業,悉付我理,請叔族親議立文書,遞年幾多供應尊叔夫婦食用。幾多供應祭墳納役,余者付叔存之,以備二孫婚娶。令媳與我為次室,況我拙荊頗賢,必無妒恚之患,後倘得產男女,必不虧他,是令媳得所歸,而公家亦有所付託矣。」 媳曰:「古雲『寧作貧人妻,莫作富人妾』。我夫與他為友,我嫁他為妾,似不好觀瞻。請公公再詳。」 玉曰:「難得此人家富忠厚,況又代我理家,我不勞而坐享衣食。餘剩者,又存與孫婚娶。文字有我族人為證,何等安妥,不必再疑。」 潘家大小,皆以為然,游氏父母,亦同聲曰可。遊氏只得聽命。 不覺嫁後二十餘載,生有二子。又養一長孫。前二子皆已娶媳,亦生二孫。彩之正室,前十年已故。遊氏與夫極和順。一日大雨如注,天井水滿,忽有青蛙,浸于水中,躍起庭上,彩以小竹挑入水中去,如此者數次。彩平昔是謹密之人,是日天牖其衷,暗忖遊氏恩情已久,諒談前情,妻必不怨。不覺漏言曰:「你前夫亦似此青蛙,若不生計較,安得與你成夫婦。」 遊氏曰:「計較若何?」 彩曰:「昔你見你貌無雙,要得同床伴我眠。心生一計同貿易,過渡踢他落波心,你夫奔起浮水面,再將篙指落深淵,連奔連指兩三次,亦如青蛙此狀情。」 遊氏驚號大罵曰:「你這狼子野心賊,當千刀萬剮,那有人如此狼心者。」 彩被妻罵,無一語可應之。 游氏哭奔于路,高聲叫曰:「我前夫被這賊謀死,謀我作妾,我必經官告論,為前夫報仇。」 左鄰右舍皆萃聽驚駭。彩叫二子,強抬遊氏入家,皆跪下苦勸曰:「看家中大小之面,勿說此話。」 遊氏指罵二子曰:「你爺奸謀子豈昌,無端造惡忒強梁,險邪暗害同曹賊,天牖其衷自說揚。呈官告論清奸孽,斬他首級振綱常。我夫雖然歸黃土,九泉之下也心涼。」 璘長子潘槐,次潘楊,聞遊母出路,揚陳彩謀殺其父之事,與潘族眾,來問其詳。遊氏見二子並小叔,慟哭甚而言曰:「當你父在日,出外為商,嘗問這賊借本,他見我先時有貌,即起歹意。邀你父出外貿易,歸西關渡踢你父于江中,奔起水面,複以篙指落深淵,如此者數次,因此浸死。」 眾等曰:「何以知之?」 遊氏曰:「適間大雨天井水溢,有一青蛙被浸,躍起庭上,賊以竹打抽下數次,蛙因打困浸死。天不容奸,他見此蛙,因自道其故,所以知之,兒可去告,我來作證。」 楊、愧聞言,捶腦號天,大哭曰:「這仇不共戴天,扯來打死他。」 直入內堂,將彩揪打。彩家理虧自然不敢對敵。 彩怒曰:「我縱謀人,罪有明條,豈該你打?」 遊氏曰:「他罪不容誅,若未經官,錯手打死,則仇未報,反成人命。」 方鬧嚷間潘家族從聚集百餘人,中有無藉者,欲擄其家。遊氏曰:「物是我的,賊犯法當死。非他所有,我不出證其罪,汝眾何得擄我財物?」 遊氏與二子抱牌急告,本縣魏爺准其狀。差拿陳彩到官,無半語推辭,一一招認。魏爺打彩三十板,立擬典刑,即申上司訖。游氏並二子楊、槐,各討保,候解兩院。 是日,縣看者何止數百人,皆言此婦原在潘家處中戶。今處於陳萬金巨富,驅奴使婢先作妾,而今作正室,況年已久,生子及孫。徇情者,初談及此未免哽咽喉幹,吞聲忍氣而罷。今徑呈之公庭,必令償前夫命,真可謂女流中節俠行,出乎流俗者也。兩院倒案已畢,彩正典刑已定。彩托禁子,叫遊氏並二子,來獄中囑付,遊氏不肯去見,只叫二子往見之。 彩囑二子傳命曰:「我償潘璘之命已定,他之怨已酬。而結髮之恩已報矣。何惜見我一面。我有後事,欲以付託。」 遊氏曰:「我與他恩誼絕矣,有何顏再見他?」 二子入獄中回話。彩大怒曰:「我在獄受盡苦楚,不日處決。他在家享受富貴,是他潘家物乎?陳家物乎?」 言畢,二子以父言傳于母。遊氏曰:「我在你父家二十余載,恩非不深,但不知他機謀甚巧。今已泄出前情,則你父實我仇人,義當絕這。你二人是我毛裡天性,安忍割捨。你父不說富貴是他家的,我意已欲還潘家。今既如此說,我還意已決,當我母已死,勿複念也。」 二子曰:「母親為前夫報仇,正合大義。我父不得生怨,須念我兄弟年幼,方賴母親教育,萬勿往他家也。」 遊氏不聽,召集陳門親族,將家業並首飾等項,交割明白,空身而還潘家。甘處淡泊,人皆服其高義,羨潘璘之有妻,仇終得報;歎陳彩之奸謀,禍反及身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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