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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抬重價反失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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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定志,雲南西河縣人,為人心貪性執,冒昧於利。一日買梔子,往四川處賣,得銀八十餘兩,複買當歸、川芎,往江西樟樹賣。每擔止著本腳銀二兩六錢。到時歸芎雖缺,然比前價稍落些,牙人代發當歸十兩一擔,川芎六兩一擔。定志怒,責牙人曰:「前日十二兩價,如何減許多?」 牙人辨曰:「若到二三擔,則可依前價,今到二十餘擔,若從前價,何以服行情。公欲重價,憑公發別店賣之,何必怒焉。」 定志與牙角口,旁有一客夥張淳者勸曰:「公貨獲利三倍,當要見機。倘價若落,未免有失渡無船之悔矣。」 定志堅執不聽。數日後,到有當歸三四擔,牙人發價十兩賣訖。淳又勸之曰:「此客已賣十兩價耳,公何不賣也。」 彼亦不聽。後又二客人有十五擔到,牙人發價七兩,亦賣訖。過數日,又有十餘擔來,止賣四兩。定志暗悔無及。眾客又背地代他扼腕。定志又坐一月餘,價落貨賤,與牙不合,遂轉發到福建建寧府,止賣三兩七錢乙擔,比樟樹價又減,更廢船腳又多。 定志自恨命薄,不當撰錢。人謂其非命薄也,乃心高也。 非挫時也,乃過貪也。故筆之以為嗜利不飽者鑒。 按:商為利而奔馳南北,誰不欲廣收多獲,特遇時而倍得其利,便可見機脫,何乃貪贖無厭,至失機會,而後扼腕何益哉。甚矣!貪之為害也。不知凡物賤極征貴,貴極征賤,必無極而不返之理。此陰陽消長之數,造化否泰之機,往往皆然。志可違,時不遂,貪心乎。是以從古君子,以不貪為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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