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夷待訪錄 黃宗羲

田制二

  自井田之廢,董仲舒有限民名田之議,師丹、孔光因之,令民名田無過三十頃,期盡三年而犯者沒入之。其意雖善;然古之聖君,方授田以養民,今民所自有之田,乃複以法奪之;授田之政未成而奪田之事先見,所謂行一不義而不可為也。或者謂奪富民之田則生亂,欲複井田者,乘大亂之後土曠人稀而後可;故漢高祖之滅秦,光武之乘漢,可為而不為為足惜。夫先王之制井田,所以遂民之生,使其繁庶也。今幸民之殺戮,為其可以便吾事;將使田既井而後,人民繁庶,或不能於吾制無齟齬,豈謂之不幸與?
  後儒言井田必不可複者,莫詳于蘇洵;言井田必可複者,莫切于胡翰、方孝孺。洵以川路、會道、洫塗、溝畛、遂徑之制,非窮數百年之力不可。夫誠授民以田,有道路可通,有水利可修,亦何必拘泥其制度疆界之末乎!凡蘇洵之所憂者,皆非為井田者之所急也。胡翰、方孝孺但言其可複,其所以複之之法亦不能詳。余蓋于衛所之屯田,而知所以複井田者亦不外於是矣。世儒於屯田則言可行,於井田則言不可行,是不知二五之為十也。
  每軍撥田五十畝,古之百畝也;非即周時一夫授田百畝乎!五十畝科正糧十二石,聽本軍支用,餘糧十二石,給本衛官軍俸糧,是實征十二石也。每畝二鬥四升,亦即周之鄉遂用貢法也。天下屯田見額六十四萬四千一一百四十三頃,以萬曆六年實在田土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二十八畝律之,屯田居其十分之一也;授田之法未行者,特九分耳。由一以推之九,似亦未為難行。況田有官民;官田者,非民所得而自有者也。州縣之內,官田又居其十分之三。以實在田土均之,人戶一千六十二萬一千四百三十六,每戶授田五十畝,尚余田一萬七千三十二萬五千八百二十八畝,以聽富民之所占,則天下之田自無不足,又何必限田、均田之紛紛,而徒為困苦富民之事乎!故吾於屯田之行,而知井田之必可複也。
  難者曰:屯田既如井田,則屯田之軍日宜繁庶,何以複有銷耗也?曰:此其說有四:屯田非土著之民,雖授之田,不足以挽其鄉土之思,一也。又令少壯者守城,老弱者屯種,夫屯種而任之老弱,則所獲幾何;且彼見不屯者之未嘗不得食也,亦何為而任其勞苦乎!二也。古者什而稅一,今每畝二鬥四升,計一畝之入不過一石,則是什稅二有半矣,三也。又徵收主自武人而郡縣不與,則凡刻剝其軍者何所不為,四也。而又何怪乎其銷耗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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