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寒論 辨可吐第十九
辨不可吐第十八 合四證,已具太陽篇中。 辨可吐第十九 大法,春宜吐。 凡用吐湯,中病即止,不必盡劑也。 病胸上諸實,胸中鬱鬱而痛,不能食,欲使人按之,而反有涎唾,下利日十餘行,其脈反遲,寸口脈微滑 ,此可吐之,吐之,利則止。 宿食,在上脘者,當吐之。 病人手足厥冷,脈乍結,以客氣在胸中;心下滿而煩,欲食不能食者,病在胸中,當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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