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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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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喬生,有女黑醜:壑一鼻,跛一足。年二十五六,無問名者。 邑有穆生,四十余,妻死,貧不能續,因聘焉。三年,生一子。未幾,穆生卒,家益索,大困,則乞憐其母。母頗不耐之。女亦憤不復返,惟以紡織自給。 有孟生喪偶,遺一子烏頭,裁周歲,以乳哺乏人,急於求配,然媒數言,輒不當意。忽見女,大悅之,陰使人風示女。女辭焉,曰:「饑凍若此,從官人得溫飽,夫寧不願?然殘醜不如人,所可自信者,德耳;又事二夫,官人何取焉!」孟益賢之,向慕尤殷,使媒者函金加幣,而說其母。母悅,自詣女所,固要之;女志終不奪。母慚,願以少女字孟;家人皆喜,而孟殊不願。 居無何,孟暴疾卒,女往臨哭盡哀。孟故無戚黨,死後,村中無賴,悉憑陵之,家具攜取一空。方謀瓜分其田產。家人亦各草竊以去,惟一嫗抱兒哭帷中。女問得故,大不平。聞林生與孟善,乃踵門而告曰:「夫婦、朋友,人之大倫也。妾以奇醜,為世不齒,獨孟生能知我;前雖固拒之,然固已心許之矣。今身死子幼,自當有以報知己。然存孤易,禦侮難,若無兄弟父母,遂坐視其子死家滅而不一救,則五倫中可以無朋友矣。妾無所多須於君,但以片紙告邑宰;撫孤,則妾不敢辭。」林曰:「諾!」女別而歸。 林將如其所教;無賴輩怒,咸欲以白刃相仇。林大懼,閉戶不敢複行。女聽之數日寂無音;及問之,則孟氏田產已盡矣。女忿甚,銳身自詣官。官詰女屬孟何人。女曰:「公宰一邑,所憑者理耳。如其言妄,即至戚無所逃罪;如非妄,即道路之人可聽也。」官怒其言戇,訶逐而出。 女冤憤無以自伸,哭訴於搢紳之門。某先生聞而義之,代剖於宰。宰按之,果真,窮治諸無賴,盡返所取。或議留女居孟第,撫其孤;女不肯。扃其戶,使媼抱烏頭,從與俱歸,另舍之。凡烏頭日用所需,輒同嫗啟戶出粟,為之營辨;己錙銖無所沾染,抱子食貧,一如曩日。 積數年,烏頭漸長,為延師教讀;己子則使學操作。嫗勸使並讀。女曰:「烏頭之費,其所自有;我耗人之財以教己子,此心何以自明?」又數年,為烏頭積粟數百石,乃聘於名族,治其第宅,析令歸。烏頭泣要同居,女乃從之;然紡績如故。烏頭夫婦奪其具。女曰:「我母子坐食,心何安矣?」遂早暮為之紀理,使其子巡行阡陌,若為傭然。烏頭夫妻有小過,輒斥譴不少貸;稍不悛,則怫然欲去。夫妻跪道悔詞,始止。未幾,烏頭入泮,又辭欲歸。烏頭不可,捐聘幣,為穆子完婚。女乃析子令歸。烏頭留之不得,陰使人於近村為市恆產百畝而後遺之。 後女疾求歸。烏頭不聽。病益篤,囑曰:「必以我歸葬!」烏頭諾。既卒,陰以金啖穆子,俾合葬于孟。及期,棺重,三十人不能舉。穆子忽僕,七竅血出,自言曰:「不肖兒,何得遂賣汝母!」烏頭懼,拜祝之,始愈。乃複停數日,修治穆墓已,始合厝之。 *** 異史氏曰:「知己之感,許之以身,此烈男子之所為也。彼女子何知,而奇偉如是?若遇九方皋,直牡視之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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