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先秦典籍 > 谷梁傳 > 
昭公十九年


  一、十有九年,春,宋公伐邾。

  二、夏,五月,戊辰,許世子止弒其君買。

  日弒,正卒也。正卒,則止不弒也。不弒而曰弒,責止也。止曰:「我與夫弒者。」不立乎其位,以與其弟虺,哭泣歠飦粥,嗌不容粒,未踰年而死。故君子即止自責而責之也。

  三、己卯,地震。

  四、秋,齊高發帥師伐莒。

  五、冬,葬許悼公。

  日卒時葬,不使止為弒父也。曰,子既生,不免乎水火,母之罪也。羈貫成童,不就師傅,父之罪也。就師學問無方,心志不通,身之罪也。心志既通,而名譽不聞,友之罪也。名譽既聞,有司不舉,有司之罪也。有司舉之,王者不用,王者之過也。許世子不知嘗藥,累及許君也。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