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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公十三年


  一、十有三年,春,叔弓帥師圍費。

  二、夏,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於楚,弒其君虔於幹溪。

  自晉,晉有奉焉爾。歸而弒。不言歸,言歸,非弒也。歸一事也,弒一事也,而遂言之,以比之歸弒。比不弒也。弒君者日,不日,不弒也。

  三、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

  當上之辭也。當上之辭者,謂不稱人以殺,乃以君殺之也。討賊以當上之辭,殺非弒也。比之不弒有四。取國者,稱國以弒。楚公子棄疾殺公子比,比不嫌也。春秋不以嫌代嫌,棄疾主其事,故嫌也。

  四、秋,公會劉子、晉侯、齊侯、宋公、衛侯、鄭伯、曹伯、莒子、邾子、滕子、薛伯、杞伯、小邾子于平丘。

  五、八月,甲戌,同盟于平丘,公不與盟。

  同者,有同也,同外楚也。公不與盟者,可以與而不與,譏在公也。其日,善是盟也。

  六、晉人執季孫意如以歸。

  七、公至自會。

  八、蔡侯廬歸於蔡。陳侯吳歸於陳。

  善其成之會而歸之,故謹而日之。此未嘗有國也,使如失國辭然者,不與楚滅也。

  九、冬,十月,葬蔡靈公。

  變之不葬有三:失德不葬,弒君不葬,滅國不葬。然且葬之,不與楚滅,且成諸侯之事也。

  十、公如晉,至河乃複。

  十一、吳滅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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