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毛澤東選集>>第八卷

要做系統的由歷史到現狀的調查研究[1]

(一九六一年三月十三日)

  這次會議要解決兩個很重要的問題:一是生產隊與生產隊之間的平均主義;一是生產隊內部人與人之間的平均主義。這兩個問題不解決好,就沒有可能充分地調動群眾的積極性。

  看來人民公社需要有一個條例。高級農業合作社的條例已經過時了。幾年來沒有一個新的完整的條例。這次起草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草稿,內容太繁雜、太長,邏輯性不強,不能抓住人一氣讀下去,要壓縮到八千字左右。這次會議討論一下,先聽聽你們的意見,你們回去再調查,下次會議作決定。

  要做系統的由歷史到現狀的調查研究。省委第一書記要親自做調查研究,我也是第一書記,我只抓第一書記。其他的書記也要做調查研究,由你們負責去抓。只要省、地、縣、社四級黨委的第一書記都做調查研究,事情就好辦了。

  今年一月找出了三十年前我寫的一篇文章[2],我自己看看覺得還有點道理,別人看怎麼樣不知道。「文章是自己的好」,我對自己的文章有些也並不喜歡,這一篇我是喜歡的。這篇文章是經過一番大鬥爭以後寫出來的,是在紅四軍黨的第九次代表大會[3]以後,一九三○年寫的。過去到處找,找不到。這篇文章請大家研究一下,提出意見,哪些贊成,哪些不贊成,如果基本贊成,就照辦,不用解釋了。文章的主題是,做領導工作的人要依靠自己親身的調查研究去解決問題。書面報告也可以看,但是這跟自己親身的調查是不相同的。自己到處跑或者住下來做一個星期到十天的調查,主要是應該住下來做一番系統的調查研究。農村情況,只要先調查清楚一個鄉就比較好辦了,再去調查其他鄉那就心中有數了。

  過去這幾年我們犯錯誤,首先是因為情況不明。情況不明,政策就不正確,決心就不大,方法也不對頭。醫生看病是先診斷,中醫叫望、聞、問、切,就是先搞清病情,然後處方。我們打仗首先要搞偵察,偵察敵情、地形,判斷情況,然後下決心,部署隊伍、後勤等等。歷來打敗仗的原因大都是情況不明。最近幾年吃情況不明的虧很大,付出的代價很大。大家做官了,不做調查研究了。我做了一些調查研究,但大多也是浮在上面看報告。現在,我要搞幾個點,幾個調查的基地,下去交一些朋友。對城市問題我沒有發言權,想調查幾個工廠,此心早已有了。我現在搞了幾個基地,派了幾個組住在幾個地方。陳伯達、胡喬木、田家英[4]他們會後還要回去。我和大家相約,搞點副食品基地的調查研究,目的是為了解決問題,不是為了報表。發那麼多表格,報上來說糧食增加了,豬也增加了,經濟作物也增加了,而實際上沒有增加。我看不要看那些表格,報表我是不看的,實在沒有味道。河南要求下邊報六類幹部情況,今天通知明天就要,這只能是假報告。我們要接受教訓。報表有一點也可以,統計部門搞統計需要報表,可是我們瞭解情況主要不靠報表,也不能靠逐級的報告,要親自瞭解基層的情況。

  人民公社三年沒有搞條例,當然也搞了些規定,比如北戴河會議的決議[5],武昌會議的決議[6],鄭州會議的記錄[7],上海會議十八條[8],我寫給生產隊、生產小隊信裡提的六條[9]。這些文件和規定在有些地方不靈,在有些地方靈了。在一類縣、社、隊是靈了;在二類縣、社、隊基本靈了,一部分不靈,沒有執行;在三類縣、社、隊基本不靈。犯了錯誤能改就行,只要好好地去幹,錯誤和失敗就會走向反面,反面就是正確和勝利,不要抬不起頭來。

  有些食堂難以為繼。廣東有個大隊總支書記說,辦食堂有四大壞處:一是破壞山林,二是浪費勞力,三是沒有肉吃(因為家庭不能養豬),四是不利於生產。前三條都是講的不利於生產,第四條是個總結。這個同志提出的問題值得注意。這些問題不解決,食堂非散夥不可,今年不散夥,明年也得散夥,勉強辦下去,辦十年也還得散夥。沒有柴燒把橋都拆了,還扒房子、砍樹,這樣的食堂是反社會主義的。看來食堂要有幾種形式,一部分人可以吃常年食堂,大部分人吃農忙食堂。北方冬季食堂非散夥讓大家回家吃飯不可,因為有個取暖的問題。

  根據中央檔案館保存的講話記錄稿刊印。

  注釋

  [1]這是毛澤東在廣州召開的中共中央中南局、西南局、華東局負責人和這三個地區所屬省市自治區黨委負責人參加的工作會議(稱南三區會議)上 講話的主要部分。這次會議於一九六一年三月十日至十三日召開。

  [2]指《關於調查工作》。見本卷第240頁注[2]。

  [3]指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二十九日在福建上杭古田召開的中共紅四軍第九次代表大會。

  [4]陳伯達,當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毛澤東的秘書。胡喬木,當時任中共中央書記處候補書記、毛澤東的秘書。田家英,當時任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副主任、毛澤東的秘書。當時他們根據毛澤東的指示,率調查組分別在廣東、湖南、浙江做農村調查。

  [5]指一九五八年八月十七日至三十日在北戴河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

  [6]指一九五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十日在武昌召開的中共八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於人民公社若干問題的決議》。

  [7]見本卷第30頁注[6]。

  [8]見本卷第165頁注[3]。

  [9]指毛澤東一九五九年四月二十九日關於農業問題寫給六級幹部的信中講的六條。見本卷第48-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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