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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區鄉工作中的「五多」問題 (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九日) 各中央局、分局,並轉省市委、地委和縣委;中央各部門和中央人民政府各黨組: (一)一九五二年十二月西北局檢查組關於區、鄉工作中「五多」問題的報告,寫得很好。這個報告集中地反映了我們黨政組織在農村工作中一些嚴重地脫離農民群眾、損害農民及其積極分子的利益的問題,即所謂「五多」問題。「五多」,就是任務多,會議集訓多,公文報告表冊多,組織多,積極分子兼職多。這些問題,很久就存在了,中央曾對其中有些問題有過指示,要求各級黨委予以重視和解決,但是不但沒有解決,反而越來越嚴重。其原因,是沒有將整個問題系統地提出來,尤其重要的是沒有在中央、大區、省(市)、專區和縣這五級黨政領導機關中展開反對分散主義和官僚主義的鬥爭。因為區、鄉的「五多」,基本上不是從區、鄉產生的,而是從上面產生的,是因為在縣以上各級黨政領導機關中存在著嚴重的分散主義和官僚主義所引起的,有些則是過去革命戰爭和土地改革時期的產物,未加改變,遺留至今的。因此,必須在一九五三年內,在執行中央一九五三年一月五日關於反對官僚主義、反對命令主義、反對違法亂紀的指示[1]中,著重地克服領導機關中的官僚主義和分散主義,並將那些過去需要而現在已不需要的制度和辦法加以改變,方能解決這個問題。今後各級領導機關在規定任務的問題上,在召集會議和調人集訓的問題上,在發出公文表冊和向下級要報告的問題上,在規定區、鄉組織形式的問題上以及在使用鄉村積極分子的問題上,都要由縣以上黨委和政府的主要負責同志,按照實際可行的情況,加以適當的規定,有些則要由中央作出統一的規定。過去由各級黨、政、民組織的許多工作部門,各自獨立地向下級分派任務,隨便召集下級人員和農村積極分子開會或訓練,濫發公文表冊和向下級或農村隨便要報告等項不良制度和不良辦法,必須堅決廢止,而代之以有領導的、統一的和適合情況的制度和辦法。至於在農村中每個鄉存在著幾十種委員會以及積極分子兼職太多,均屬妨礙生產,脫離群眾,也應堅決地但是有步驟地加以改變。 (二)中央一級黨、政、民組織有關各部門,中央分別責成中央組織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及其所屬財經、文教、政法三個委員會的主管同志負責,對於過去引起「五多」問題的各事項迅速加以清理,並規定適當的制度和辦法,向中央作報告。 (三)各大區和省市,由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及各該級行政機關主管同志負責,對於「五多」問題加以清理,規定自己的解決辦法,並報告中央。為達此項目的,請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仿照西北局的辦法,派出一個專為瞭解「五多」問題的檢查組,檢查所屬的一二個區、鄉(在城市是檢查一二個區、街)的情況,以為解決問題的參考材料。 (四)專區級和縣級的「五多」問題,由省委負責指導解決之。 (五)西北局檢查組報告中關於解決「五多」問題的各項辦法方面的建議,基本上是正確的,各地可以試行。 (六)農業生產是農村中壓倒一切的工作,農村中的其他工作都是圍繞著農業生產而為它服務的。凡足以妨礙農民進行生產的所謂工作任務和工作方法,都必須避免。目前我國的農業,基本上還是使用舊式工具的分散的小農經濟,這和蘇聯使用機器的集體化的農業,大不相同。因此,我國在目前過渡時期,在農業方面,除國營農場外,還不可能施行統一的有計劃的生產,不能對農民施以過多的干涉,還只能用價格政策以及必要和可行的經濟工作和政治工作去指導農業生產,並使之和工業相協調而納入國家經濟計劃之中。超過這種限度的所謂農業「計劃」、所謂農村中的「任務」是必然行不通的,而且必然要引起農民的反對,使我黨脫離占全國人口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農民群眾,這是非常危險的。所謂區、鄉工作中的「五多」問題,其中有很大的成分就是這種過多地干涉農民的表現(另一部分成分是因為革命戰爭和土地改革的需要而產生和遺留下來的),已經引起農民的不滿,必須加以改變。即就廣泛發展中的農業互助組和現在還不多的農業生產合作社來說,也只是幾家在一起或幾十家在一起的小型的組織,而且是建立在私有財產基礎之上的,大多數尚不固定,又是使用舊式農具的。因此,對於這些互助組和合作社,按照中央已有的決定給以積極的提倡和適當的指導是完全必要的,但是決不應當將它們混同於社會主義的集體農莊,決不應當施行過多的干涉。我黨現在在農村中的主要的危險傾向,就是許多同志將分散的經濟混同於集體的經濟,就是干涉過多。所謂「五多」問題,也就是部分地反映了這種錯誤思想。 (七)本指示和附在下面的西北局檢查組的報告,請登黨刊。 中共中央 一九五三年三月十九日 根據毛澤東手稿刊印。 注釋 [1]見本卷第253——25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