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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對政府工作的領導責任[1]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 黨中央及各級黨委對政府、對財經工作、對工業建設的領導責任是:(一)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針、政策、計劃都必須統一由黨中央規定,制定黨的決議、指示,或對各有關機關負責同志及黨組的建議予以審查批准;各中央代表機關及各級黨委則應堅決保證黨中央及中央人民政府一切決議、指示和法令的執行,並於不抵觸中央決議、指示和法令的範圍內,制定自己的決議或指示,保證中央和上級所給任務的完成。(二)檢查黨的決議和指示的執行情況。 根據毛澤東手稿刊印。 注釋 [1]這是毛澤東在中共中央關於改變管理幹部的方法和建立財經工作部的決定草案上加寫的一段文字。這個草案後來經過修改,形成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幹部管理工作的決定,於一九五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