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毛澤東選集>>第五卷 |
關於對外訂立有借有還商業性協定問題 (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林羅劉[1],並東北局: 辰寢電[2]悉。 (一)嗣後凡有借有還之協定,只要有可能,你們盡可訂立。但須將要求詳情事前報告中央審查批准,事後將經營結果及償還情形報告中央審核。 (二)事前不經批准事後又不報告經營結果及償還情形,則是不許可的。 (三)除武器總清單由林羅劉速報中央外,過去一切商業性協定之詳細內容及經營和償還情形,望東北局補報中央。你們過去為什麼對於這樣重要的外交行動採取事前不請示事後不報告的態度,亦須對中央說明理由。 (四)凡在有借有還之商業性協定以外之要求,則必須遵守自力更生不依賴外援之原則,非萬不得已,不要輕易提出要求。 毛澤東 辰儉 根據手稿刊印。 注釋 [1]林羅劉,指林彪、羅榮桓、劉亞樓,當時分別任東北野戰軍司令員兼政治委員、副政治委員和參謀長。 [2]指林彪、羅榮桓、劉亞樓一九四八年五月二十六日給毛澤東的電報。電報說,過去收到蘇方的物品總清單當即清查報告你。兩個月前我們向蘇方要求幫助我們修復被破壞鐵路的器材,最近他們已口頭答覆同意,購物款項分數年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