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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國民黨談判的十一條意見 (一九四五年八月三十日) 劉[1]轉中央: 茲將支日由周口頭向國方代表張、張、王、邵四人提出的十一點意見[2]電告如下: 一、在和平、民主、團結基礎上實現全國的統一,建設獨立、自由和富強的新中國,徹底實現三民主義。 二、擁護蔣[3]先生,承認蔣先生在全國的領導地位。 三、承認國共兩黨及一切抗日民主黨派的平等合法地位,確立長期合作、和平建國之方針。 四、承認解放區部隊及地方政權在抗日戰爭中的功績和合法地位。 五、嚴懲漢奸,解散偽軍。 六、重劃受降地區,參加受降工作。 七、停止一切武裝衝突,各部暫留原地待命。 八、在結束黨治過程中,迅速採取必要辦法,達到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黨派平等合法的地步。 九、政治民主化的必要辦法: 甲、由國民政府召開各黨派及無黨派代表人物的政治會議,協商國是,討論團結建國大計、民主的施政綱領、各黨派參加政府、重選國民大會及抗戰後復員善後等項問題。 乙、確立省制,信任地方,陝甘寧邊區及熱河、察哈爾[4]、河北、山東、山西五省請委任中共推選之員為省府主席及委員組織省政府,其他綏遠[5]、河南、江蘇、安徽、湖北、浙江、廣東及東北各省與平、津、青島、上海四特別市,請委任中共推選之人員為省副主席、副市長及委員。 丙、積極推行地方自治,實行由下而上的普選。 丁、全國大赦。 戊、實行緊急救濟。 十、軍隊國家化的必要辦法: 甲、公平合理地整編全國軍隊,確定分期實施計劃。解放區正規部隊已達一百二十萬人,亦擬逐步編成十六個軍四十八個師。 乙、重劃軍區,確定征補制度。上條十六個軍的駐防地區應集中于淮河流域及隴海路以北地區。 丙、保障人事制度,任用原部隊人員為上述整編後部隊的各級官位。 丁、中共及地方軍事人員參加軍事委員會及其各部的工作。 戊、設立北平行營及北方政治委員會,委任中共人員為主任。 己、編餘官位,實行分區訓練。 庚、解放區民兵。一律編為地方自衛隊。 辛、設立公平合理的補給制度。 壬、確定政治教育計劃。 十一、黨派平等合法的必須辦法: 甲、釋放政治犯。 乙、保證各項自由。取消一切不合理的禁令。 丙、取消特務。 毛 陷 根據中央檔案館保存的原件刊印。 注釋 [1]劉,指劉少奇。 [2]這個談判意見是周恩來起草的,原擬於一九四五年九月四日(支日)向國民黨談判代表提出,後提前於九月三日提出。張,指張群(一八八九——一九九一),四川華陽(今屬雙流)人,當時任國民黨四川省政府主席。張,指張治中(一八九○——一九六九),安徽巢縣人,當時任國民黨政府軍事委員會政治部部長。王,指王世傑(一八九一——一九八一),湖北崇陽人,當時任國民黨政府外交部部長。邵,指邵力子,當時任國民黨政府軍事委員會戰地黨政委員會秘書長。 [3]蔣,指蔣介石。 [4]熱河,即熱河省,察哈爾,即察哈爾省,見本卷第10頁注[3]。 [5]綏遠,即綏遠省,見本卷第17頁注[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