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毛澤東選集>>第二卷

關於共產黨員與黨外人員的關係[1]

(一九四二年三月)

  我黨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的任務是:除了漢奸及決心破壞抗戰團結者外,一切階層的抗日人民,不論是有黨有派,或者無黨無派,不論是同情我黨的,或者只在一部分綱領上願與我黨合作的,也不論是已經與我黨共事的,或者尚未與我黨共事的,共產黨員都必須和他們一致合作,共同為抗戰建國的總目標而奮鬥。我黨長期地堅決地實行這一正確政策,是有了偉大成績的,全民族的抗戰賴以支持,全國的統一賴以實現。這些都是很好的情形。但在另一方面,不論是抗日根據地的黨在政府、軍隊、黨務、民運、文化教育部門內或者是秘密黨內,都存在著一部分黨員及一部分黨組織與黨外人員之間的嚴重的隔離現象,宗派主義或關門主義的作風並未完全掃除。這些黨員與黨組織,至今還不懂得我黨抗日民族統一戰線政策的內容與意義。他們違背我黨密切聯繫民眾的原則。他們不是密切聯繫民眾,而是孤立於民眾之外;不是站在民眾之中,虛心體會民眾的心理,而是站在民眾之上,自以為是,稱王稱霸。他們不願意傾聽黨外人員的意見,把黨外人員看作無足輕重。他們不願向黨外人員學習,反以領導者自居。他們對於願與我黨合作的黨外人員,或漠不關心,不予信任,或吹毛求疵,求全責備。他們對於政權的「三三制」[2]不願堅決實行,對於民眾團體仍取包辦態度。他們至今還不明白,國事是國家的公事,並非一黨一派的私事。共產黨的唯一任務,就在團結全體人民,奮不顧身地向前戰鬥,推翻民族敵人,為民族與人民謀利益,絕無任何私利可言。而共產黨員自始至終都只是人民中的極少數,沒有絕大多數人民瞭解我黨主張,真心實意地願與我黨合作,我黨主張便無從實現。因此,對於一切忠誠抗日的人員,共產黨員只有與他們實行民主合作的義務,絕無排斥他們的權利。為了認真地徹底地糾正各種不良現象,改造黨的作風,必須在黨內展開反對主觀主義與宗派主義(即關門主義)的鬥爭,在一切地方與一切部門中展開自我批評,並將這種自我批評公開于黨外人員之前,毫不姑息,毫不掩飾,以收徹底揭發與徹底糾正之效。同時,規定下列具體辦法,要求一切黨員與一切黨組織認真地堅決地實行之。

  (一)必須將關心和傾聽黨外人員的意見和要求及向黨外人員學習,作為每個共產黨員的嚴重責任。一切黨員,都有責任經常地將黨外人員的意見和要求(不論是正確的或不正確的)反映到黨內及各工作部門內,而一切黨組織與一切工作部門的領導人員都有責任考慮這些意見和要求,並須適時地列入議事日程,加以討論及解決。

  (二)在各抗日根據地內,政府系統、參議會系統及民眾團體的各級領導機關中,均應實行「三三制」,共產黨員只占三分之一,而使願與我黨合作的黨外人員占三分之二。如當選的共產黨員人數不足三分之一時,黨組織不得指派未當選的黨員去湊足三分之一,更不得排擠當選的黨外人員。在這些機關中,共產黨員必須與黨外人員實行民主合作,傾聽黨外人員的意見,和他們一起,共同商量問題與決定問題,共同遵守少數服從多數、局部服從全體、下級服從上級的民主集中制,並須使黨外人士有職有權,敢於說話,敢於負責。

  (三)在各抗日根據地內,在政府、參議會、民眾團體及其他機關中,凡須經過人民民主選出的工作人員,其任免辦法均按前條「三三制」的規定。其他不需經過民主選舉的工作人員的任免,亦不應以是否黨員為標準,而應以是否贊成抗戰團結及本人能力、經驗、學識與工作積極性等為標準,實行用人唯賢的正確方針。

  (四)在各抗日根據地內,在政府、參議會及一切已有或應有黨外人員工作的部門中,黨支部的任務是:對於黨員進行党的教育,領導黨員成為工作的模範,團結黨外人員,保證該部門工作任務的完成。支部不得直接干預行政領導,更不得代替行政領導。在行政關係上,黨員必須服從行政的領導。在黨外人員擔負行政領導責任的部門中,該地或該部門的黨組織及黨員對行政工作有不同意見時,應取適當方式,與黨外人員協商解決,不得直接處理。某些地方黨政不分的現象,應該糾正。黨員如有違犯行政法規者,應受行政的處分;其錯誤涉及黨紀者,同時須受黨紀的制裁。但在行政關係上,擔負行政領導責任的黨外人員,亦須服從上級行政的領導。

  (五)黨員及黨組織不得任意地無根據地懷疑黨外人員,必須從友誼中細心瞭解自己周圍的每個黨外人員的歷史和特性,細心瞭解他們對人民、對我黨及對工作的意見和要求。對於他們的宗教信仰、思想自由及生活習慣,必須加以尊重。須知黨外人員的願與我黨合作與我黨的尊重黨外人員,是彼此合作中不可缺一的條件。

  (六)任何願與我黨合作的黨外人員,對我黨和我黨黨員及幹部都有批評的權利。除破壞抗戰團結者的惡意攻擊以外,一切善意批評,不論是文字的、口頭的或其他方式的,黨員及黨組織都應虛心傾聽。正確的批評,應加接受,即使其批評有不確當者,亦只可在其批評完畢,並經過慎重考慮之後,加以公平的與善意的解釋。絕對不可文過飾非,拒絕黨外人員的批評,或曲解善意批評為攻擊,而造成黨外人員對党的過失緘口不言的現象。黨外人員對於違犯政府法令或黨的政策的黨員及幹部,除得向法庭或行政機關依法控訴外,並有權向各級黨委控告,直到黨的中央。

  (七)《新華日報》、《解放日報》及各抗日根據地的報紙刊物,應吸收廣大黨外人員發表言論,使一切反法西斯反日本帝國主義的人都有機會在我黨黨報上說話,並盡可能吸收黨外人員參加編輯委員會,使報紙刊物辦得更好。黨報工作者必須學會善於吸引黨外人員在黨報上寫文章、寫通訊的方式和方法。某些黨報工作者的主觀主義與宗派主義態度,須受到批評。

  (八)與我黨共事的黨外人員在工作中發生過失時,有關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加以慎重考慮,採取適當方式,以諍友的態度,適時地誠懇地告訴他以所犯過失的真確事實及正當理由,並與他協商改正的辦法,幫助他改正過失。決不可採取緘默不言、聽其積累或當面不說、背後議論的態度,須知這種態度是只會妨礙合作與不利於黨外人員的。

  (九)在各抗日根據地內,凡與我黨共事的黨外人員,在法律上是與共產黨員完全平等的。在工作上,應給以必需和可能的工作條件。在學習上,凡在一切有黨外人員的機關、學校中,無論在職幹部教育或學校教育,黨外人員均與共產黨員有同樣的學習權利。在物質上,不是空喚優待,而是按工作情況、工作需要及現有物質條件給以真正必需的幫助,並須使黨員瞭解這種幫助是應該的。

  (十)在各抗日根據地內,在機關、部隊及學校中,黨的一般支部大會及小組會,允許在同一部門工作的黨外同情分子到會旁聽,並得發表意見。

  (十一)在各抗日根據地內,縣委以上的各級黨委必須有計劃地召集黨員與黨外人員聯合一起的幹部會議及座談會,與黨外人員共同討論各項抗日政策,並徵求黨外人員對党的意見。

  (十二)在各抗日根據地內,在黨的組織部或管理幹部的部門內,設置管理非党幹部的專門機關,擔負對黨外幹部的接洽、登記、瞭解及照顧的責任。在党的各級保護健康委員會內,設置黨外幹部科,管理黨外幹部的保健工作。

  根據中央檔案館保存的原件刊印。

  注釋

  [1]這是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的決定草案。這個文件後來沒有發出。

  [2]「三三制」,見本卷第391頁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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