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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1]

(一九四一年五月一日)

  為著進一步鞏固邊區,發展抗日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以達堅持長期抗戰增進人民福利之目的起見,中共陝甘寧邊區中央局特於邊區第二屆參議會舉行選舉之際,根據孫中山先生的三民主義、總理遺囑及中共中央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原則,向我邊區二百萬人民提出如下之施政綱領,如共產黨員當選為行政人員時,即將照此綱領堅決實施之。

  (一)團結邊區內部各社會階級,各抗日黨派,發揮一切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為保衛邊區、保衛西北、保衛中國、驅逐日本帝國主義而戰。

  (二)堅持與邊區境外友党、友軍及全體人民的團結,反對投降、分裂、倒退的行為。

  (三)提高邊區武裝部隊的戰鬥力,保障其物質供給,改善兵役制度及其他後方勤務的動員制度,增進軍隊與人民的親密團結。同時加強抗日自衛軍、少先隊的組織與訓練,健全其領導系統。

  (四)加強優待抗日軍人家屬的工作,徹底實施優抗條例,務使八路軍及一切友軍在邊區的家屬得到物質上的保障與精神上的安慰。

  (五)本黨願與各黨各派及一切群眾團體進行選舉聯盟,並在候選名單中確定共產黨員只占三分之一,以便各黨各派及無党無派人士均能參加邊區民意機關之活動與邊區行政之管理。在共產黨員被選為某一行政機關之主管人員時,應保證該機關之職員有三分之二為黨外人士充任,共產黨員應與這些黨外人士實行民主合作,不得一意孤行,把持包辦。

  (六)保證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資本家、農民、工人等)的人權,政權[2],財權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徙之自由權。除司法系統及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其職務外,任何機關、部隊、團體不得對任何人加以逮捕、審問或處罰,而人民則有用無論何種方式控告任何公務人員非法行為之權利。

  (七)改進司法制度,堅決廢止肉刑,重證據不重口供。對於漢奸分子,除絕對堅決不願改悔者外,不問其過去行為如何,一律施行寬大政策,爭取感化轉變,給以政治上與生活上之出路,不得加以殺害、侮辱、強迫自首或強迫其寫悔過書。對於一切陰謀破壞邊區的分子,例如叛徒分子、反共分子等,其處置辦法仿此。

  (八)厲行廉潔政治,嚴懲公務人員之貪污行為,禁止任何公務人員假公濟私之行為,共產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同時實行俸以養廉原則,保障一切公務人員及其家屬必需的物質生活及充分的文化娛樂生活。

  (九)發展農業生產,實行春耕秋收的群眾動員,解決貧苦農民耕牛、農具、肥料、種子的困難,今年開荒六十萬畝,增加糧食產量四十萬擔,獎勵外來移民。

  (十)在土地已經分配區域,保證一切取得土地的農民之私有土地制。在土地未經分配區域(例如綏德、富縣、慶陽),保證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及債主的債權,惟須減低佃農租額及債務利息,佃農則向地主繳納一定的租額,債務人須向債主繳納一定的利息,政府對東佃關係與債務關係加以合理的調整。

  (十一)發展工業生產與商業流通,獎勵私人企業,保護私有財產,歡迎外地投資,實行自由貿易,反對壟斷統制,同時發展人民的合作事業,扶助手工業的發展。

  (十二)調節勞資關係,實行十小時工作制,增強勞動生產率,提高勞動紀律,適當地改善工人生活。

  (十三)實行合理的稅收制度,居民中除極貧者應予免稅外,均須按照財產等第或所得多寡,實施程度不同的累進稅制,使大多數人民均能負擔抗日經費。同時健全財政機構,調整金融關係,維護法幣,鞏固邊幣,以利經濟之發展與財政之充裕。

  (十四)繼續推行消滅文盲政策,推廣新文字教育,健全正規學制,普及國民教育,改善小學教員生活,實施成年補習教育,加強幹部教育,推廣通俗書報,獎勵自由研究,尊重知識分子,提倡科學知識與文藝運動,歡迎科學藝術人才,保護流亡學生與失學青年,允許在學學生以民主自治權利,實施公務人員的兩小時學習制。

  (十五)推廣衛生行政,增進醫藥設備,歡迎醫務人才,以達減輕人民疾病之目的,同時實行救濟外來的災民、難民。

  (十六)依據男女平等原則,從政治經濟文化上提高婦女在社會上的地位,發揮婦女在經濟上的積極性,保護女工、產婦、兒童,堅持自願的一夫一妻婚姻制。

  (十七)依據民族平等原則,實行蒙、回民族與漢族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平等權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區,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與風俗習慣。

  (十八)歡迎海外華僑來邊區求學,參加抗日工作,或興辦實業。

  (十九)給社會遊民分子以耕種土地、取得職業與參加教育的機會,糾正公務人員及各業人民中對遊民分子加以歧視的不良習慣,對會門組織實行爭取、團結與教育的政策。

  (二十)對於在戰鬥中被俘之敵軍及偽軍官兵,不問其情況如何,一律實行寬大政策,其願參加抗戰者,收容並優待之,不願者釋放之,一律不得加以殺害、侮辱、強迫自首或強迫其寫悔過書。其有在釋放之後又連續被俘者,不問被俘之次數多少,一律照此辦理。國內如有對八路軍、新四軍及任何抗日部隊舉行攻擊者,其處置辦法仿此。

  (二十一)在尊重中國主權與遵守政府法令的原則下,允許任何外國人到邊區遊歷,參加抗日工作,或在邊區進行實業、文化與宗教的活動。其有因革命行動被外國政府壓迫而來邊區者,不問其是宗主國人民或殖民地人民,邊區政府當一律予以懇切的保護。

  根據一九四一年五月一日《新中華報》刊印。

  注釋

  [1]這個文件的絕大部分是毛澤東加寫和改寫的。他還為這個文件改擬了題目《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和題下注「(中華民國三十年五月一日,中共邊區中央局提出,中共中央政治局批准)」。

  [2]這裡的「政權」,指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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