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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待反共派俘虜的政策[1] (一九四○年十月十八日) 關於對待反共派俘虜問題,任何國內反共派向我進攻被我捕獲之俘虜官兵、偵探人員、特務人員及叛徒分子,不論如何反動與罪大惡極,原則上一概不准殺害。這一政策是孤立與瓦解反共派的最好方法,應使全黨全軍從上至下有普遍深入的瞭解。其處置辦法,凡反動分子及無用人員則優待釋放之,凡可參加我軍的士兵及有用人員則收留之,一律不准加以侮辱(如打罵及寫悔過書等)或報復。如有關係緊要必須處決之個別分子,則須經過軍中師以上及相當於師之機關,黨內分局及區黨委以上或各根據地最高政權機關之批准,旅以下、地委以下、專員以下沒有批准殺人之權。關於此事之詳細規定,中央另有通知,各地先照此一般規定通令實行。 中央書記處 一九四○年十月十八日 根據毛澤東手稿刊印。 注釋 [1]這份電報是發給中共中央華北局、華中局、西北局、陝甘寧邊區及其他各地電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