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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共兩黨抗日救國協定草案[1] (一九三六年十月) 一、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鑒於日本帝國主義者對於中國侵略之有加無已,危害中國領土主權之保全與民族之生存,一致認為惟有兩黨合作並喚起民眾,聯合全國各黨各派各界,聯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與國家,實行對日武裝抗戰,方能達到驅逐日本帝國主義,保衛與恢復中國領土主權,爭取國家獨立與民族生存之目的。因此,雙方派遣全權代表舉行談判,訂立此抗日救國協定。 二、雙方共同承認,互矢最大之誠信與決心,一致努力於下列之偉大的政治任務: (甲)實行對日武裝抗戰,保衛與恢復全中國之領土與主權; (乙)實現全國各黨各派各界各軍之抗日救國聯合戰線; (丙)實現依據民主綱領而建立的中華民主共和國。 三、為力求以上政治任務之完成起見,雙方同意實行下列各項必要的步驟與方法: (甲)從本協定簽字之日起,雙方立即停止軍事敵對行為。 (乙)中國國民黨方面承認經過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下令停止進攻紅軍與侵犯蘇區,取消經濟封鎖,並承認經過單獨協商,一方面調動進攻紅軍之部隊離開現在區域開赴抗日戰線,一方面劃定紅軍必須的與適宜的根據地,供給必需的軍械、軍服、軍費、糧食與一切軍用品,供給兵員的補充,以便紅軍安心進行對日抗戰。中國共產黨方面承認經過蘇維埃政府革命軍事委員會下令紅軍不向國民黨部隊攻擊,承認在抗日作戰時在不變更共產黨人員在紅軍中的組織與領導之條件下,全國軍隊包括紅軍在內實行統一的指揮與統一的編制,紅軍擔負一定之防線與戰線。 (丙)中國國民黨方面承認改革現行政治制度,撤廢一切限制民主權利之法令,允許人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懲辦漢奸與親日分子,釋放政治犯,釋放已被逮捕之共產黨員,並承認以後不再破壞共產黨之組織與不再逮捕共產黨之人員。中國共產黨方面承認停止以武力推翻國民黨政權之言論與行動,承認在全國建立民主共和國與召集根據普選權選舉的全國國會時,蘇維埃區域選舉代表參加此國會,蘇區實行與全中國一樣的民主制度。 (丁)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共同承認,在全中國民主國會未召集與民主政府未建立之前,為著實行真正的對日武裝抗戰,有召集基於全國各黨各派各界各軍選舉的抗日救國代表大會或國防會議之必要,此種抗日救國代表大會或國防會議有決定一切抗日救國方針與方案之權。 (戊)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共同承認,為著實行真正的對日武裝抗戰,有迅速建立統一全國的軍事指揮機關(軍事委員會與總司令部)及由此機關採取真正對日抗戰的一切實際軍事步驟之必要。中國國民黨承認,紅軍軍事委員會及總司令部有選派代表參加全國的軍事委員會與總司令部之必要,並保證該代表等順利進行其工作;中國共產黨承認,中國國民黨人員在此種機關中占主要領導的地位。 (己)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共同承認,為著實行真正的對日武裝抗戰,有與蘇聯訂立互助協定之必要,同時對日本以外之其他國家在不喪失領土主權條件下,應保持友誼並取得其幫助。 四、雙方共同承認,為完善地執行本協定起見,兩黨中央各派出同數之代表組織混合委員會,作為經常接洽與討論之機關。 五、雙方互相承認,兩黨應忠實地執行本協定所規定之一切原則與事項,但同時雙方均保持其政治上與組織上之獨立性。 六、在本協定的原則下,雙方得訂立關於許多個別問題之協定。 七、本協定在雙方代表簽字互換後發生效力。 八、本協定之修改須得雙方之同意。 根據中央檔案館保存的抄件刊印。 注釋 [1]這是毛澤東起草的準備由周恩來帶去在同國民黨談判時提出的國共兩黨抗日救國協定草案。這個協定草案後來沒有簽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