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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關於改變對富農政策的命令 (一九三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鑒於日本帝國主義之積極侵略,中國淪亡之危迫,全國工農及愛國志士均積極參加民族革命鬥爭,反對日本侵略者及其走狗蔣介石輩;又因蔣介石等的賣國賊統治,陷中國經濟於萬劫不復之域——特別是農村經濟,全國農民均群起反抗與暴動,富農已改變其仇視蘇維埃革命而開始同情於反帝國主義與土地革命的鬥爭,蘇維埃中央委員會為擴大全國抗日討蔣之革命戰線,特決定改變對於富農之政策。 (甲)富農之土地,除以封建性之高度佃租出租于佃農者,應以地主論而全部沒收之外,其餘富農自耕及雇人經營之土地,不論其土地之好壞,均一概不在沒收之列。 (乙)富農之動產及牲畜耕具,除以封建性之高利貸出借以剝奪農民者外,均不應沒收。 (丙)除統一累進稅外,禁止地方政府對於富農之徵發及特殊稅捐。 (丁)富農在不違反蘇維埃法律時,各級政府應保障其經營工商業及雇用勞動之自由。 (戊)在實行平分一切土地之區域(鄉、區),富農有與普通農民分得同樣土地之權。 (己)富農在違反蘇維埃法令時應依法懲治之,進行反革命活動時應按暫行懲治反革命條例懲治之。 (庚)富農仍無權參加紅軍及一切武裝部隊(包括赤衛軍在內),並無選舉權。 (辛)以前頒佈之土地法及一切其他法令,凡與本命令有抵觸者悉廢除之。 (壬)本命令自公佈日起實行之(在未聯繫一片之區域,文到之日實行之),在本命令實行前依以前法令施行者仍屬有效,不得翻案。 主席 毛澤東 一九三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根據一九三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紅色中華》刊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