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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一九二八年十二月) 一、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種方法分配之: (一)分配農民個別耕種;(二)分配農民共同耕種;(三)由蘇維埃政府組織模範農場耕種。 以上三種方法,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或蘇維埃政府有力時,兼用二三兩種。 二、一切土地,經蘇維埃政府沒收並分配後,禁止買賣。 三、分配土地之後,除老幼疾病沒有耕種能力及服公眾勤務者以外,其餘的人均須強制勞動。 四、分配土地的數量標準: (一)以人口為標準,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二)以勞動力為標準,能勞動者比不能勞動者多分土地一倍。 以上兩個標準,以第一個為主體。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適用第二個標準。採取第一個標準的理由: (甲)在養老育嬰的設備未完備以前,老幼如分田過少,必至不能維持生活。 (乙)以人口為標準計算分田,比較簡單方便。 (丙)沒有老小的人家很少。同時老小雖無耕種能力,但在分得田地後,政府亦得分配以相當之公眾勤務,如任交通等。 五、分配土地的區域標準: (一)以鄉為單位分配。(二)以幾鄉為單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區)。(三)以區為單位分配(如遂川之黃垇區)。 以上三種標準,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時,得適用第二第三兩種標準。 六、山林分配法: (一)茶山[1]、柴山,照分田的辦法,以鄉為單位,平均分配耕種使用。 (二)竹木山,歸蘇維埃政府所有。但農民經蘇維埃政府許可後,得享用竹木。竹木在五十根以下,須得鄉蘇維埃政府許可。百根以下,須得區蘇維埃政府許可。百根以上,須得縣蘇維埃政府許可。 (三)竹木概由縣蘇維埃政府出賣,所得之錢,由高級蘇維埃政府支配之。 七、土地稅之徵收: (一)土地稅依照生產情形分為三種:1.百分之十五;2.百分之十;3.百分之五。 以上三種方法,以第一種為主體。遇特別情形,經高級蘇維埃政府批准,得分別適用二三兩種。 (二)如遇天災或其他特殊情形時,得呈明高級蘇維埃政府核准,免納土地稅。 (三)土地稅由縣蘇維埃政府徵收,交高級蘇維埃政府支配。 八、鄉村手工業工人,如自己願意分田者,得分每個農民所得田的數量之一半。 九、紅軍及赤衛隊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共機關服務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農民所得之數,由蘇維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種。 按[2]:此土地法是一九二八年冬天在井岡山(湘贛邊界)制定的。這是一九二七年冬天至一九二八年冬天一整年內土地鬥爭經驗的總結,在這以前,是沒有任何經驗的。這個土地法有幾個錯誤:(一)沒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沒收地主土地;(二)土地所有權屬政府而不是屬農民,農民只有使用權;(三)禁止土地買賣。這些都是原則錯誤,後來都改正了。關於共同耕種與以勞力為分配土地標準,宣佈不作為主要辦法,而以私人耕種與以人口為分田標準作為主要辦法,這是因為當時雖感到前者不妥,而同志中主張者不少,所以這樣規定,後來就改為只用後者為標準了。雇人替紅軍人員耕田,後來改為動員農民替他們耕了。 根據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二年出版的《毛澤東農村調查文集》刊印。 注釋 [1]茶山,指種植油茶樹的山地。 [2]這個「按」是毛澤東在延安編輯《農村調查》一書時加寫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