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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委員會第一次擴大會議上的發言[1] (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一 政權問題,不過是形式的問題。我們切實實現本黨的決議已經夠了,即是能夠擴大農民協會的組織,則農民的政權是不成問題的。我關於土地問題有點意見,我以為這個問題應有一個綱領。即: (一)解決土地問題的意義。我們確定這個意義之後,須加以大力的宣傳。 (二)如何解決土地問題,即沒收土地有何標準,如何分配土地,此點實為問題的中心問題。 (三)農民的政權與土地問題,即用什麼機關來沒收和分配。 (四)土地沒收了,耕者有其田了,是否禁止買賣?所以發生了禁止買賣土地和土地國有問題。 (五)地稅問題,即如何徵收田稅,此問題亦甚複雜。 二 解決土地問題的意義有:(一)使農民得解放。廢除地主及一切壓迫階級的剝削和壓迫,實為本題的主要意義。(二)土地問題不解決,經濟落後的國家不能增加生產力,不能解決農民的生活痛苦,不能改良土地。據俄同志[2]調查,我國土地生產力日見衰落,全國生產力已到了一個大危機,此危機不解決,必起絕大的饑荒。土地問題不解決,農民無力改良土地,生產必至日減。故第二個意義為增加生產。(三)保護革命。革命勢力目前雖見發展,但亦即到了一個危機,此後非有一支生力軍必歸失敗。要增加生力軍保護革命,非解決土地問題不可。其作用,在解決土地問題後即能夠解決財政問題及兵士問題。兵士能否永久參加革命,亦即在土地問題解決,因農民要保護他們的土地,必勇敢作戰。這三點是解決土地問題的重要意義。 三 現在關於解決土地問題的意義可再加三項:(一)廢除封建制;(二)發展中國工業;(三)提高文化。 四 我很贊成主席的意思[3]。我以為國民政府農政部應即設鄉村自治委員會,專門管理鄉村自治機關的事項。至於農民政權有兩個階段:(一)農民協會時代。在農村革命的時候,政權集中在農民協會。(二)革命過後,鄉村政府應在國民政府一個系統之下。農民協會與政府本來不同一個系統的,並且此種農民政權的行使,各省需要幾個中心的縣份做榜樣。湖南已經頒佈過區鄉村自治條例[4],湖北亦可開始,廣東則在例外。這些條例,最重要的須規定某種人不能加入自治機關之內。現在我們須要承認農民的政權,並且促進農民的政權。 五 (一)農民政權問題可以另成一問題。 (二)增加土地分配之機關一項,加入上面解決土地問題綱要之內。 根據國民黨中央土地委員會第一次擴大會議記錄刊印。 注釋 [1]這是毛澤東在國民黨中央土地委員會第一次擴大會議討論「農民政權」、「解決土地問題之意義」等問題時的五次發言。這個會議於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九日下午在漢口舉行。 [2]指蘇聯土地問題專家岳爾克和達哈諾夫。 [3]指會議主席鄧演達在會上講的以下意見:「農民政權問題,宜經下層著眼:(一)消極方面,應消滅封建勢力。(二)積極方面,應建設農民自治機關。但鄉村自治、區自治、縣自治,均須顧到農民武力的保障,故解決農民武裝問題極關重要。故第一步宜討論鄉、區、縣自治機關的組織法;第二步要使農民得到武裝,革命的党和政府應設法給武裝與農民,我們應作一決議,請中央由兵工廠出品中交百分之五或十與農民;第三步由農政部根據決議案,制定鄉、區、縣自治機關的組織法令公佈出來。」 [4]指中共湖南區委一九二七年二月十六日發佈的《關於如何實現鄉村民主政權的通告》及附件《湖南區鄉自治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