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部督1號系列綁架殺人案
第四十三章 兩綁匪浮出水面
2001年冬,銀裝素裹的周口市。周口市刑偵二大隊會議室。
會議由趙大隊和樊政委兩個人主持。
趙大隊:現在,大家都把最近調查到的情況說一說。王洪強先說。
王洪強:這半個月,我去了雲南的羅平縣,還有武漢、鄭州、漯河、新鄭、長
葛、許昌等地,對周向陽,還有你交待調查韓磊的買槍情況,一併做了調查。1995
年5 月25日,周向陽到雲南買槍並不是一個人去的,還有一個人。
趙大隊:這個人是誰?
王洪強:現在還不知道是誰。這兩個人先到的昆明,然後坐小火車去的雲南河
口。由河口的犯罪嫌疑人阿全、阿輝夫婦介紹,購買了一枝「五四」式手槍(槍號
21029797),火藥槍兩枝,西瓜手雷一枚,82-386型手雷一枚及部分五一式和七七
式子彈。兩人購買了這些武器彈藥之後,從雲南河口坐長途汽車先到的貴陽。在5
月26日乘62次火車返回河南在漯河下車的時候,被鐵路民警郭鐵民同志發現,覺得
他們兩個人行蹤可疑,於是上去盤查。在盤查的時候,另一人乘機逃跑。周向陽被
抓獲收審。于同年8 月15日,周向陽被武漢鐵路公安處逮捕。因為周向陽的認罪態
度較好,又考慮到是初犯……
趙大隊:怎麼會是初犯呢?
王洪強:對方向我們介紹的時候就是這樣說的,也可能是不瞭解底細,加上周
向陽的認罪態度比較好,武漢鐵路運輸法院於1995年10月30日,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刑法》第112 條、第67條第一款規定,判處周向陽有期徒刑3 年,緩刑4 年。
趙大隊長長歎了一口氣:這一緩不要緊,緩出了多少人命啊。唉……
王洪強:這是法律,沒有辦法。當時他們也只能這麼判。
趙大隊:就這些?
王洪強:目前掌握的就是這些。不過我感覺,周向陽到雲南買槍不可能僅僅一
次。
趙大隊:再說說這個韓磊,他買槍是怎麼回事?
王洪強:韓磊的調查結果是這樣的,我在雲南省羅平縣人民法院看到了對韓磊
的刑事判決書。這個判決書的編號是[1996 羅刑初字第48號] ,韓磊是在1996年3
月15日因買槍被羅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的,同月的22日執行逮捕。1996年4 月15日,
被告人韓磊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被羅平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他在雲南省河
口縣向一個不知名的人購買了一枝「五四」式手槍和子彈28發。
樊政委:你慢一點說。
王洪強:是。情況是這樣的。韓磊到雲南河口縣從一個不知名的人手裡購買了
「五四」式手槍一枝,子彈28發,並於1996年3 月15日淩晨3 時,乘坐文山—興意
的客車途經羅平縣長途檢查站時,被公安機關查獲。這些情況都有書面材料、提取
槍支和彈藥的筆錄,包括照片、槍支彈藥的鑒定結論都有,我複印了一份回來。
趙大隊:接著說。
王洪強:羅平縣法院認為,被告人韓磊的認罪態度較好,所以依照《中華人民
共和國刑法》第112 條、第76條、第68條之規定,以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判犯罪人
韓磊有期徒刑1 年,緩刑2 年。
趙大隊:是他一個人去的嗎?
王洪強:這件事我也向當時的當事人調查過,他們說還有一個人,但那個人跑
了。
趙大隊:那個人是誰?
王洪強:韓磊說不認識,是他們臨時認識的。
趙大隊:你認為應該是誰?
王洪強:經過當年的辦案人對那個人的描述,我個人認為,這個人就是周向陽。
趙大隊:太好了。這兩個傢伙終於浮出水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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