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時尚閱讀 > 包在紙裡的火 | 上頁 下頁
五一


  只有我知道韓振東在說謊。我親眼看見了那張照片的「炮製」過程。事實上,那張照片是在修改了事實的基礎上拍攝的——那只抱抱熊是韓振東在趕往現場的途中繞道去一家兒童玩具店買的,到達現場之後,他迅速把它扔在廢墟中,並且立即舉起相機,把鏡頭對準了它。

  如果你不相信我說的話,可以從舊報紙裡找到登著這張照片的那個版面,仔細地看看照片裡的玩具熊。你應該能發現,那只抱抱熊的身上除了少數地方有汙跡之外,多數地方還是潔白的。在一場泥石流造成的廢墟中,你不覺得這個玩具熊顯得太乾淨了嗎?

  關於韓振東,還有一個聽起來像是個笑話的故事。這個故事是田磊告訴我的。

  有一段時間,韓振東經常去派去拍攝一些警方辦案的圖片。田磊說,在那些已經落網的犯罪分子中,韓振東「威名赫赫」。

  我問田磊,為什麼?田磊說,很簡單,為了達到「理想」的構圖效果,韓振東每次都要求員警把早已放棄抵抗的嫌疑人摁倒在地。員警自然很配合他的工作,倒楣的是那些嫌疑人——如果那些員警在鏡頭前的表演功力還欠「火候」,他們就會一次又一次的被摁倒在地,直到韓振東對構圖效果感到滿意為止。

  我曾經說過,田磊總是有辦法搞到一些內部消息。他告訴我,韓振東與崔哲有某種不近但也不遠的親戚關係。在崔哲登上社會新聞部主任的位置之後不久,就把韓振東就從攝影部調了過來。從此,韓振東放下了相機,開始從事文字報導工作。

  剛開始的一段時間裡,崔哲經常把一些重要的新聞線索交給韓振東去採訪。但韓振東辜負了「老大」的一片好意,他經常把受訪對象的姓名寫錯,有時候還會把他猜測的事故原因寫進報導裡,而他的猜測經常出錯。

  有個叫鄧坤的編輯曾經私下裡對我說,把韓振東的報導安排在版面上時必須加倍小心,否則就有可能會給自己帶來事前無法預料的麻煩。

  有一次,韓振東報導了一個78歲的老太太的故事,那個老太太之所以引起他的興趣是因為她突然懷了孕。這個故事還引起了一個對生殖學科很有研究的科學家的興趣。

  科學家特意從外地趕來,找到了韓振東,希望韓振東能帶他去見一見那個老太太。但韓振東並沒有見過那個老太太,他只是聽那個向報社報告這條新聞線索的「線人」說有這樣一個老太太,就把她寫到了報紙上。

  在科學家的要求下,韓振東帶著科學家去見

  「線人」。最終,科學家並沒有如願見到那個78歲的孕婦,因為她並不存在。在科學家的再三追問下,「線人」承認,這個故事是他捏造的,目的是騙取報社的線索費。他運氣不錯,遇到了韓振東。

  科學家最終失望地離去了。在離開之前,他對韓振東說:「你們搞新聞採訪的,不用核實嗎?」

  你現在知道了,韓振東並不是一個能夠對他的報導負責任的記者。我想,如果他願意的話,他甚至能夠給你講述一個男人懷孕的故事。但是,無論是在崔哲擔任社會新聞部主任,還是在林斌代行主任職權期間,都沒有認為這是什麼大不了的事情,因此也沒有人去追究他的責任。

  這一次,韓振東的麻煩來了,他被降為試用是因為他在那個月裡創作的兩篇「失實報導」。這並不是韓振東的失常發揮,事實上他以前也是這樣幹的。只不過,天氣突然變了——蕭原希望他為此承擔責任。

  我要向你解釋一下「失實報導」這個詞。就像「獨家新聞」、「特別報導」一樣,它也是媒體的專用詞之一。根據報社《採編管理制度》中的書面解釋,它是指那些「違背了新聞真實性的原則,報導主體內容與事實不符,造成公眾對事實認知產生偏差」的報導。這句話太拗口了,我把它翻譯過來就是:由於記者的失誤,導致報紙向讀者傳達了虛假的內容。

  在那個月裡,韓振東向讀者傳達的第一個虛假內容是關於一場火災的報導。

  那篇報導中提及的一名已經葬身火海的中年男人,第二天活生生地出現在了報社。那個男人用鐵一樣的事實證明他只是左臉被燒傷而並沒有喪命,所以,在「死而復生」之後,他希望能找到在報紙上「詛咒」他的記者討個說法,順便為他的母親索要一些賠償。他說,他的母親在報紙上看到他「去世」的消息時,當即心臟病發住進了醫院。

  韓振東當然不會給對方任何說法,也並不情願賠償什麼損失。在那個男人不顧保安攔阻闖進17樓並且在走廊裡大聲叫嚷的時候,他一直躲在廁所裡抽煙,等對方離開後,他才從廁所裡出來,自我解嘲地對正要進去方便的田磊說:「真是活見鬼了。」

  關於這次「活見鬼」的來由,我沒有聽到崔哲問起,也沒有聽到韓振東解釋,或許崔哲問起過,而韓振東也解釋過,但並沒有公開,總之,我沒有機會知道,我也沒有在報紙上看到有關於此事的《更正啟事》。我只能根據我有限的經驗猜測,韓振東可能是在事發現場聽到某個目擊者提起了那個男人的名字,在他還沒有搞清楚那個名字屬於誰的情況下,就大無畏地斷定它的主人已經死了,並且把他的推斷當成事實寫進了報導裡。如果事實就像我猜測的一樣,我也不會感到奇怪。我說過,他以前也經常這樣幹。

  在那次「活見鬼」之後不久,韓振東又一次犯錯了,他傳達的第二個虛假內容是關於一宗藏匿毒品案的報導。

  這篇報導原本是一個警方通訊員傳來的稿子。這是警方與報社記者之間的某種合作方式——警方通過報紙宣揚他們在抓賊方面表現出來的英明神勇,而記者在説明警方宣揚那些事情的同時獲得報社發給的稿酬。

  這篇報導的大概內容是:警方在一次突襲行動中查獲了大量私藏的毒品。那個在警方搞宣傳工作的通訊員把他從辦案民警那裡聽來的情況寫成了報導,然後傳到了韓振東的電子郵箱裡。一般情況下,韓振東只需要把它稍作潤色(比如修改一些錯別字,刪除一些形容詞),然後在通訊員的名字前署上自己的名字,就可以傳給編輯等待發表。但是,在審查這篇報導的時候,編輯鄧坤發現了一個問題——裡面並沒有交待這件事的發生地點。

  你知道,對於新聞報導而言,地點是一個不可缺少的要素,於是,鄧坤要求韓振東對此進行一些補充採訪。韓振東接著就打電話問了一下那個通訊員,對方又問了一下辦案民警之後,把一個位址告訴了韓振東——那個說明了某區某大道某號的地址對應的是一幢3層辦公樓。

  巧合的是,大約半個月前韓振東曾經去過那幢辦公樓。他知道,那是一個外省某市政府駐本市辦事處,於是,他在報導裡把這個細節補充進去了。

  這篇報導被安排在社會新聞版的頭條位置發表,標題是:《XX市政府辦事處私藏毒品》。它引發了一場小小的轟動。得知某市政府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辦公室裡幹那些見不得光的事情之後,讀者的某根神經立即被它觸動了,第二天,我照例在值班室裡接到了許多憤怒的讀者打來的聲討電話。

  但是,這篇報導很快就被證明是一條「失實報導」。我在本報此後刊發的《更正啟事》裡看到了這件事情的原委:涉嫌藏匿毒品的是某某公司,而不是某某市政府駐本市辦事處。

  通訊員提供的那個地址並沒有錯,問題是,在這篇報導發表的一周以前,那個某市政府駐本市辦事處就已經離開了他們租用的那幢樓,隨後搬進那個地方的是一家公司——韓振東的經驗跟他開了一個不大不小的玩笑。

  以上就是韓振東在那個月裡犯的兩個錯誤,這並不是全部,但蕭原認為這就足夠了。根據報社《採編管理制度》中對於「失實報導」的罰則,這的確足夠了。那條罰則裡說:「一個月內如有1次嚴重失實或2次一般失實,當事記者立即降為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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