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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禧裁贓


  王延禧朝議,初為岳州沅江令。歲饑,盜起,親獲十餘人,贓皆應死,法得遷官。延禧歎曰:「是皆良民,窮而為盜。令既無以業之,又利其死,以為己功,亦何忍哉?」諭被盜者悉裁其贓,盜得不死,延禧,王黃州孫也。見曾肇內翰所撰墓誌。

  按:周禮荒政曰:「除盜賊。」謂饑饉盜賊多,不可以不除也。延禧親獲十余人,蓋以此耳。邀功希賞,非其本心,故諭被盜者悉裁其贓,使得不死。夫捕盜之官,利盜之死,譬猶「矢人惟恐不傷人」,其術使之然也。雖遷一官,而殺數人,榮不足言,愧何可勝?君子豈忍為是哉!若殘民害物,罪不可赦,非窮而為盜,計贓抵死者,則其獲賊受賞,義在懲勸,君子可以無憾也。延禧所捕,實與此異,故竊歎雲爾。

  折獄高抬貴手終於矜謹,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為物所遷,斯失之矣。故有利人之死為己之功者,或文致於大辟,或誣入於極典,寧複能存不忍之心,以貸應死之命乎?故著此事矜謹篇末,庶幾覽者有所警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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