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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衡告尹


  ——高化一事附

  李士衡觀察,初釋褐,為京兆鄠縣主簿。府知其才,俾權獄掾。咸陽縣有民殺人,具獄以送府,父子五人,其為從者皆服加功之罪。士衡告于尹曰:「彼殺人者止一人耳,餘四人掩其骸,可坐以加功、置之重辟乎?」尹喜從其議,曰:「四人者,非子之明,則冤於地下矣。」見范仲淹參政所撰神道碑。

  按:以掩骸為加功,是深文也。罪不應死而文致之,何其忍哉!嘗聞用法殺人,無異用刃殺人。深文之罪縱或倖免,鬼得而誅之也。

  高化太尉,雖起行伍,頗知民事。晚守相州,部有大獄,皆當論死,化疑之,命移他獄訊,蒙活者三人。殆亦以掩骸為加功之類歟?此矜謹者所以盡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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