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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獄高抬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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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甫舂粟
孫甫待制為華州觀察推官時,州倉粟惡,吏當負錢數百萬。轉運使李紘以吏屬甫,乃令取鬥粟舂之,可棄者十才一二,又試之亦然,吏遂得弛,負錢數十萬而已。紘因薦之。見曾鞏舍人所撰行狀。
按:嚴明者,非若世俗以苛為嚴,以刻為明也;持循事理,照察物情之謂也。以事理言之,則倉粟雖惡,不應盡可棄也;以物情言之,則負錢數百萬,將何以償耶?甫取鬥粟舂之,可棄者十才一二,但負錢十萬而已,吏既得弛重負,官亦獲保舊積,是持循照察之效也。可不謂之嚴明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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