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筆記雜錄 > 折獄高抬貴手 | 上頁 下頁 |
許元定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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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晏一事附 許元待制,初為發運判官,患官舟多虛破釘鞠之數,蓋以陷於木中,不可秤盤,故得為奸。元首至船場,命曳新造舟,縱火焚之,火過,取其釘鞠秤之,比所破才十分之一,自是立為定額。見魏泰東軒筆彔。 按:元不治虛破之罪,而但立為定額,可也。然亦異乎劉晏矣。蘇軾尚書說:晏為江淮發運使時,於揚州造船,每只載米一千石,破錢一千貫,而實費不及五百貫,或譏其枉費,晏曰:「大國不可以小道理。凡所創制,須謀經久。船場執事者非一,有餘剩衣食可以養活眾人,則私用不窘,而官物牢固。」由是船場人皆富贍,五十餘年饋運不闕。至咸通末,有吳堯卿者,始勘驗每船合用物料實數,估給其直,無複寬剩,而船場自此破壞,饋運自此闕絕。晏言「大國不可以小道理」,良可信也。見東坡奏議。元定釘鞠額,無乃類吳堯卿乎?雖幸而不至敗事,然其嚴明乃俗士所誇,君子所鄙,不可為後世法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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