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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矯論決


  魏陳矯為魏郡太守時,系囚千數,有至歷年。矯以為周有三典之制,漢約三章之法,今惜輕重之理,而忽久系之患,可謂繆矣。自覽罪狀,一時論決。出魏志本傳。舊集不載。

  按:此蓋罪狀已定,而輕重有疑,吏不敢決者也。使有罪不論,無罪久系,自古以為患矣。然拘文之吏,每每如此,繆可知也。易曰:「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矯自覽罪狀,所謂「明慎」也;一時論決,所謂「不留獄」也。若罪狀未定者,慮有冤誣,理當考核,豈可取快一時耶?君子于此宜盡心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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