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筆記雜錄 > 折獄高抬貴手 | 上頁 下頁 |
何武奪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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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漢時,沛縣有富家翁,貲二千萬。一男才數歲,失母,別無親屬;一女不賢。翁病困,思念恐其爭財,兒必不全,遂呼族人為遺書,悉以財屬女,但餘一劍,雲兒年十五付之。後亦不與。兒詣郡訴,太守何武因彔女及婿,省其手書,顧謂掾史曰:「女既強梁,婿複貪鄙。畏賊害其兒,又計小兒正得此財不能全護,故且付女與婿,實寄之耳。夫劍,所以決斷。限年十五,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不還其劍,當聞州縣,或能證察,得以伸理。此凡庸何思慮深遠如是哉!」悉奪其財與兒?曰:「弊女惡婿溫飽十年,亦已幸矣。」聞者嘆服。舊出風俗通。 按:張詠尚書,知杭州。先有富民,病將死,子方三歲,乃命婿主其貲,而與婿遺書雲:「他日欲分財,即以十之三與子,七與婿。」子時長立,以財為訟,婿持書詣府,請如元約。詠閱之,以酒酹地曰:「汝之婦翁,智人也。時以子幼,故此囑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乃命以其財三分與婿,七分與子,皆泣謝而去。見李畋虞部所撰忠定公語彔。 此正類何武事也。夫所謂嚴明者,謹持法理,深察人情也。悉奪與兒,此之謂法理;三分與婿,此之謂人情。武以嚴斷者,婿不如約與兒劍也;詠之明斷者,婿請如約與兒財也。雖小異而大同,是皆嚴明之政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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