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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曾判田


  ——曾諤一事附

  王曾丞相,少時謁郡僚,有爭負郭田者,封畛既泯,質劑且亡,未能斷決。曾謂:「驗其稅籍,曲直可判。」郡將從之,其人乃服。見沂公言行彔。

  按:界至不明,故起爭訟;契書不存,故難斷決。唯有稅籍,可為證據:辭與籍同者,其理直;辭與籍異者,其理曲也。曲直既判,焉得不服。

  大觀間,有曾諤朝議者,知越州諸暨縣。四明富民,初唯一子,後通其僕之妻,又生一子而收養之。年十六,富民亡。子與母謀,以還其僕。後數年,所生母與嫡母皆死,乃歸持服,且訟分財,累年不決。監司委諤推治,曆訊不能屈。因索本邑戶版,驗其丁齒,而富民嘗以幼子注籍,遂許其分。見近時小說。

  此亦以籍為證者也。爭田之訟,稅籍可以為證;分財之訟,丁籍可以為證。雖隱慝而健訟者,亦聳懼而屈服矣。此證慝之術所以可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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