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筆記雜錄 > 折獄高抬貴手 | 上頁 下頁 |
範純仁劾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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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純仁丞相知河中府時,錄事參軍宋儋年會客罷,以疾告,是夜暴卒。蓋其妾與小吏為奸也。純仁知其死不以理,遂付有司案治。會儋年子以喪柩歸,移文追驗其屍,九竅流血,睛枯舌爛,舉體如漆。有司訊囚,言置毒鱉胾中。純仁問:「鱉胾在第幾巡?豈有中毒而能終席耶?必非實情。」命再劾之。乃因客散醉歸,置毒酒杯中而殺之。此蓋罪人以儋年不嗜鱉而為坐客所共知,且其後巡數尚多,欲為他日翻異逃死之計爾。見范忠宣公言行彔。 按:凡善核奸者,必善鞫情也。若不得實情,則後必翻異,而奸人得計矣。推核之際,戒在疏略,是故漢史稱嚴延年之治獄也,「文案整密,不可得反。」雖酷吏無足道,然於此一節亦有取焉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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