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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兌解縊


  ——李應言一事附

  李兌尚書知鄧州。有富人搏其僕至死,系頸棄井中,以自縊為解。兌曰:「投井固不自縊,自縊豈複投井。此必吏受賕,教富人使不承耳。」已而案之,果然。兌,熙寧五年終於工部尚書。

  按:李應言諫議為開封府判官時,京師富民陳氏殺傭作者,而誣以自經死。事覺,輒逃匿不獲。應言指其豪橫,交結權要,請嚴捕之。及出知河陽,而事遂緩。應言,慶曆三年終於右諫議大夫。二事並見本傳。

  此皆善核奸者,唯陳氏倖免為可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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