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筆記雜錄 > 折獄高抬貴手 | 上頁 下頁 |
李至遠識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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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拯一事附 唐李至遠,為天官侍郎,知選事。疾令史受賄謝,多所黜易,吏肅然斂手。有王忠者,被放,吏繆書其姓為「士」,欲擬訖增成之。至遠曰:「調者三萬,無士姓,此必王忠也。」吏叩頭服罪。出唐書李素立傳。至遠,其孫也。舊集不載。 按:善察奸者,吏不能欺,至遠是也。 雖然,小人為奸,亦頗難防。包拯副樞知開封府,號為嚴明。有民犯法,罪當杖脊。吏受賕,與之約曰:「今見尹,必付我責狀。汝第號呼自辨,我與汝分罪。汝決杖,我亦決杖。」既而拯引囚問畢,果付吏責狀。囚如吏言,分辨不已,吏大聲訶之曰:「但受脊杖出去,何用多言!」拯謂其招權,捽吏於庭,杖之十七。特寬囚罪,止從杖坐,以折吏勢。不知乃為所賣,卒如素約。見筆談。此蓋防其招權,不防其見賣也。大抵察奸不可有意,吏果招權,杖之可矣;矯枉過正,遂寬囚重,為彼窺測,以至見賣,失在有意折吏之勢也。然則善察奸者,可不鑒於此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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