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筆記雜錄 > 折獄高抬貴手 | 上頁 下頁
陳巽守正


  陳巽賓客為常州團練推官時,案察官有欲重郡獄者,曹掾承意,舞文成之。巽曰:「非罪殺人以法,與殺人以刃無異也。」竟論如律。見本傳。

  按:舞文巧詆,入人之罪,君子不為也。而利誘之,勢脅之,能不失其守者,難矣。巽豈不謂之賢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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