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筆記雜錄 > 折獄高抬貴手 | 上頁 下頁 |
蘇彩請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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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瑾、張唐卿二事附 蘇彩給事為大理寺詳斷官時,民有父卒母嫁者,聞母死已葬,乃盜其柩而祔之。法當死。彩獨曰:「子盜母柩,納于父墓,豈與發塚取財者比!」請之,得減死。 按:侯瑾少卿提點陝西刑獄時,河中有民,父死。母改嫁,十餘年亦死。輒盜發塚,取其棺與父合葬。法當大辟。有司例從輕,瑾請著於令。此乃用彩所請為例者。蓋母與後夫同穴而葬,於是發其塚,取其柩,故論以劫墓見屍之法,而請之僅得減死也。 張唐卿狀元通判陝州時,民有母再適人而死者,及父之葬,子恨母不得祔,乃盜喪同葬之。有司請論如法。唐卿權府事,乃曰:「是知有孝不知有法耳。」遂釋之以聞。則異乎彩所請者。蓋後夫尚在,而母死未葬,獨盜其喪以歸,非發塚取棺,則法亦輕矣,雖釋之可也。三事並見本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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