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筆記雜錄 > 折獄高抬貴手 | 上頁 下頁
陳奉古咎法


  ——沈括說二事、何承天議一事附

  陳奉古主客通判貝州時,有卒執盜者,其母欲前取盜,卒拒不與,僕之地,明日死。以卒屬吏,論為棄市。奉古議曰:「主盜有亡失法。今人取之,法當得捍。捍而死,乃以鬥論,是守者不得主盜也。殘一不辜,而剽奪生事,法非是。」因以聞。報至,杖卒。人稱服之。見王向主簿所撰墓誌。

  按:古之議罪者,先正名分,次原情理。彼欲前取者,被執之盜也。母雖親,不得輒取也。此拒不與者,執盜之主也。卒雖弱,不得輒與也。前取之情在於奪,不與之情在於捍。奪而捍焉,其狀似鬥,而實非鬥。若以鬥論,是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也。奉古謂「法非是」,不曰「法當得捍」,夫奈何歸咎於法?蓋用法者繆耳。

  沈括內翰說:壽州有人,殺妻之父母兄弟數口。州司以為「不道」,緣坐妻子。刑曹駁曰:「毆妻之父母,即是義絕,況於謀殺。不當複坐其妻。」邢州有盜殺一家,其夫婦即時死,有一子明日乃死。州司以其家財產依戶絕法給出嫁親女。刑曹駁曰:「某家父母死時,其子尚在,財產乃子物。所謂出嫁親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見筆談。

  壽州之斷,失在不原情理也。邢州之斷,失在不正名分也。俗吏用法,大率多然,法何咎耶?不唯今耳,古亦有之:宋文帝時,制劫盜同籍期親補兵。余杭人薄道舉為劫,從弟代公、道生並大功親,以代公等母存為期親,而謂子宜隨母補兵。尚書左丞何承天議曰:「婦人三從,夫死從子。今道舉為劫,叔父已歿,代公、道生並是從弟,不合補謫。乃以叔母為期親,而令二子隨母。既乖大功不謫之制,又失婦人三從之道。謂其母子並宜見原。」出南史本傳。

  夫不辨男女之異,而謫婦人補兵,豈非不正名分,不原情理之甚者歟?此俗吏守文之弊,不可不知也。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