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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獄高抬貴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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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質上疏
王質待制,知廬州。有盜殺其黨,並其貲而遁,邏者得之。質抵之死,轉運使楊告駁其獄曰:「盜殺其徒者,死當原。」質曰:「盜殺其徒而自首者,當原。今殺人取其貲,非自首而捕得,原死豈法意乎?」數上疏,不報。降監舒州靈仙觀。逾年,韓琦知審刑院,請盜殺其徒而不首者,毋得原。已上五事,並見本傳。
按:首則原之,許自新也。不首而原,複何謂耶?殺其徒,取其貲遁去,捕得,初非悔過,而貸其死,失法意矣!宜乎議者有是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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