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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達書庫 > 筆記雜錄 > 折獄高抬貴手 | 上頁 下頁
馬宗元訴郡


  馬宗元待制少時,父麟毆人,被系守辜,而傷者死,將抵法。宗元推所毆時,在限外四刻,因訴於郡,得原父罪。由是知名。

  按:辜限計日,而日以百刻計之。死在限外者,不坐毆殺之罪,而坐毆傷之罪。法無久近之異也,雖止四刻,亦是限外。有司議法,自當如此,不必因其子訴而後得原也。苟為鹵莽,或致枉濫,則能訴者亦可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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