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筆記雜錄 > 折獄高抬貴手 | 上頁 下頁 |
韋鼎覽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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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懷武一事附 隋韋鼎,為光州刺史。有人客遊,通主家妾。及其還去,妾盜珍物,於夜逃亡,尋于草中為人所殺。主家知客與妾通,因告客殺之。縣司鞫問,具得奸狀,因斷客死。獄成,上州。鼎覽之,曰:「此客實奸,而不殺也。乃某寺僧紿妾盜物,令奴殺之,贓在某處。」即放此客,遣人掩僧,並獲贓物。自是部內肅然,道無拾遺。出南史韋睿傳。鼎,其孫也。舊集不載。 按:鼎所以知者,能廣耳目,以察奸慝也。苟不如是,則無以釋疑似之冤矣。夫治民之有耳目也,猶用兵之有間諜也。兵法雲:「非聖智不能用間,非微密者不能得間之實。」廣耳目,察奸慝,亦猶是也。不然,則所使察奸慝者,或反為奸慝矣。 王蜀時,有蕭懷武,主「尋事團」,乃軍巡之職也。所管百餘人,每人各養私名十餘輩,或聚或散,人莫能別,呼之曰「狗」。深坊、曲巷,馬醫、酒保、乞丐、傭作、販賣、童兒,皆有其徒,民間偶語,無不知者。或在州郡及勳貴家,掌庖、看廄、禦車、執樂,公私動靜,即時聞達。於是人心恐懼,自疑肘腋悉其狗也。懷武殺人不可勝數,冤枉之聲滿於內外。郭崇韜入蜀,乃族誅之。見成都古今記。 是使察奸慝而反為奸慝者也,豈能資耳目之用,釋疑似之冤乎?鼎異於此,故可稱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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