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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攄明察


  ——于公、孟嘗二事附

  晉曹攄,為臨淄令。縣有寡婦,養姑甚謹。姑以其年少,勸令改適,婦守節不移。姑湣之,密自殺。親党告婦殺姑,官為考鞫。婦不勝苦楚,乃自誣。獄當決,適值攄到。知其有冤,更加辨究,具得情實,時稱其明。出晉書本傳。

  按:前漢于公為縣獄史,郡決曹,決獄平。東海有孝婦,少寡,亡子,養姑甚謹,姑欲嫁之,終不肯。其後姑自經死,姑女告吏:「婦殺我母。」吏捕孝婦,孝婦辭不殺姑。吏驗治,孝婦自誣服。具獄上府,於公以為此婦養姑十餘年,以孝聞,必不殺也。太守不聽,於公爭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獄,哭於府上,因辭疾去。太守竟論殺孝婦。郡中枯旱三年。後太守至,卜筮其故,於公曰:「孝婦不當死,前太守強斷之,咎儻在是乎?」於是太守殺牛自祭孝婦家,因表其墓,天立大雨,歲孰。郡中以此大敬重於公。出前漢書于定國傳。于公乃定國父也。

  後漢上虞有寡婦,養姑至孝。姑以壽終,而夫女弟先懷嫌恨,乃誣婦厭苦供養,加酖其母。官吏不察,戶曹史孟嘗言于太守,亦不為理,遂以冤死。郡中連旱二年。出後漢書本傳。此兩事,舊集並不載。

  臨淄寡婦若不遇曹攄,則與東海、上虞無以異矣。惟鑒彼負冤之可戒,乃顯此釋冤之足尚,故附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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