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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2)
周相王朴既定樂,本朝因用之。神文嘗詔和峴等修焉;又有和氏樂,神文覆命李照從別制,然所用者惟王樂耳。
永豐間,永裕遣知音者講繹是正,遂廢王樂而用李樂。
范蜀公以為宮商之不相比,乃自製上之。元佑初,太常審議,卒用李樂。協律郎陳沂聖與謂予曰:「王樂高二律,是乙太簇為黃鐘也。范樂下二律,以無射濁倍為黃鐘也。其得中聲之合,惟李照樂」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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