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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制(4)
予在開封南司,會侍御史初入台,兩赤令皆赴公參,開封縣仍呈汴州杖。其杖長三尺二寸五分,上圭其半、闊一寸二分、厚七分,下殺而圓,長一尺、徑七分。
於圓處火印「汴州杖印」四字,大約與今之所謂小杖者不相遠。凡決人未嘗用,常貯於庫。禦史中丞、侍御史初入台,即呈之。
按梁開平元年以汴州為開封府,此杖殆唐所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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