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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遠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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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 魯國之法:魯人為人臣妾于諸侯,有能贖之者,取金於府。子貢贖魯人于諸侯而讓其金。孔子曰:「賜,失之矣!夫聖人之舉事,可以移風易俗,而教導可施于百姓,非獨適己之行也。今魯國富者寡而貧者多,取其金則無損於行,不取其金,則不復贖人矣。」 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喜曰:「魯人必多拯溺者矣!」 〔馮述評〕 袁了凡曰:「自俗眼觀之,子貢之不受金似優於子路之受牛,孔子則取由而黜賜,乃知人之為善,不論現行論流弊,不論一時論永久,不論一身論天下。 宓子 齊人攻魯,由單父。單父之老請曰:「麥已熟矣,請任民出獲,可以益糧,且不資寇。」三請,而宓子不許。俄而齊寇逮于麥。季孫怒,使人讓之。宓子蹙然曰:「今茲無麥,明年可樹。若使不耕者獲,是使民樂有寇。夫單父一歲之麥,其得失于魯不加強弱;若使民有幸取之心,其創必數世不息。」季孫聞而愧曰:「地若可入,吾豈忍見宓子哉!」 〔馮述評〕 於救世似迂,於持世甚遠。 程琳 程琳,字天球,為三司使日,議者患民稅多名目〔馮注:大麥纊絹綢鞋錢食鹽錢〕,恐吏為奸,欲除其名而合為一。琳曰:「合為一而沒其名,一時之便,後有興利之臣,必複增之,是重困民也。」議者雖唯唯,然當時猶未知其言之為利。至蔡京行方田之法,盡並之,乃始思其言而諮嗟焉。 高明 黃河南徙,民耕汙地,有收。議者欲履畝坐稅。高禦史明不可,曰:「河徙無常,稅額不改,平陸忽複巨浸,常稅猶按舊籍,民何以堪?」遂報罷。 〔馮述評〕 每見沿江之邑,以攤江田賠糧致困,蓋沙漲成田,有司喜以升科見功,而不知異日減科之難也。 川中之鹽井亦然,陳於陛《意見》雲:「有井方有課,因舊井塌壞,而上司不肯除其課,百姓受累之極,即新井亦不敢開。宜立為法:凡廢井,課悉與除之;新井許其開鑿,開成日免課,三年後方徵收,則民困可蘇而利亦興矣。若山課多,一時不能盡蠲,宜查出另為一籍,有恩典先及之,或緩徵,或對支,徐查新漲田,即漸補扣。數年之後,其庶幾乎?」 查洪武二十八年,戶部節奉太祖聖旨:「山東、河南民人,除已入額田地照舊征外,新開荒的田地,不問多少,永遠不要起科,有氣力的盡他種。」按:此可為各邊屯田之法。 王鐸 王鐸為京兆丞時,李蠙判度支,每年以江淮運米至京,水陸腳錢鬥計七百;京國米價鬥四十,議欲令江淮不運米,但每鬥納錢七百。鐸曰:「非計也。若于京國糴米,且耗京國之食;若運米自淮至京國,兼濟無限貧民也。」 糴米之制,業已行矣,竟無敢阻其議者。都下米果大貴,未經旬而度支請罷,以民無至者也。識者皆服鐸之察事,以此大用。 〔馮述評〕 國初中鹽之法,輸粟實邊,支鹽內地。商人運粟艱苦,於是募民就邊墾荒,以便輸納,而邊地俱成熟矣。此鹽、屯相須之最善法也。自葉侍郎淇徇鄉人之請,改銀輸部,而邊地日漸拋荒,粟遂騰貴,並鹽法亦大敝壞矣。「見小利則大事不成」,聖言真可畏哉! 孫伯純 孫伯純史館知海州日,發運司議置洛要、板浦、惠澤三鹽場,孫以為非便。發運使親行郡,決欲為之,孫抗論排沮甚堅。百姓遮縣,自言置鹽場為便。孫曉之曰:「汝愚民,不知遠計。官賣鹽雖有近利,官鹽患在不售,不患在不足。鹽多而不售,遺患在三十年後。」至孫罷郡,卒置三場。其後連海間刑獄盜賊差役,比舊浸繁,緣三鹽場所置。積鹽山積,運賣不行,虧失欠負,動輒破人產業,民始患之。又朝廷調軍器,有弩樁箭幹之類,海州素無此物,民甚苦之,請以鰾膠充折。孫謂之曰:「弩樁箭幹,共知非海州所產,蓋一時所須耳。若以土產物代之,恐汝歲歲被科無已時也。」 張詠 張忠定知崇陽縣。民以茶為業,公曰:「茶利厚,官將榷之,不若早自異也。」命拔茶而植桑,民以為苦。其後榷茶,他縣皆失業,而崇陽之桑皆已成,為絹歲百萬匹。民思公之惠,立廟報之。 〔馮述評〕 文溫州林官永嘉時,其地產美梨。有持獻中官者,中官令民納以充貢。公曰:「梨利民幾何?使歲為例,其害大矣!」俾悉伐其樹。中官怒而譖之,會薦卓異得免。 近年虎丘茶亦為僧所害,僧亦伐樹以絕之。 嗚呼!中官不足道,為人牧而至使民伐樹以避害,此情可不念歟?〔馮注:林、衡山先生之父。〕 《泉南雜誌》雲:泉地出甘蔗,為糖利厚,往往有改稻田種蔗者。故稻米益乏,皆仰給於浙直海販。蒞茲土者,當設法禁之,驟似不情,惠後甚溥。 李允則 李允則再守長沙。湖湘之地,下田藝稻穀,高田水力不及,一委之蓁莽。允則一日出令曰:「將來並納粟米稈草。」湖民購之襄州,每一鬥一束,至湘中為錢一千。自爾競以田藝粟,至今湖南無荒田,粟米妙天下焉。 程顥 畢仲遊 神宗升遐,會程顥以檄至府。舉哀既罷,留守韓康公之子宗師,問:「朝廷之事如何?」曰:「司馬君實、呂晦叔作相矣!」又問:「果作相,當如何?」曰:「當與元豐大臣同,若先分黨與,他日可憂。」韓曰:「何憂?」曰:「元豐大臣皆嗜利者,使自變其已甚害民之法,〔邊批:必使自變,乃不可複變。〕則善矣。不然,衣冠之禍未艾也。君實忠直,難與議,晦叔解事,恐力不足耳。」已而皆驗。 〔馮述評〕 建中初〔馮注:徽宗年號〕,江公望為左司諫,上言:「神考與元佑〔馮注:哲宗初號〕諸臣,非有斬祛、射鉤之隙也,先帝信仇人黜之。陛下若立元佑為名,必有元豐〔馮注:神宗改元〕、紹聖〔馮注:哲宗改元〕為之對,有對則爭興,爭興則黨複立矣。」 司馬光為政,反王安石所為。畢仲遊予之書曰:「昔安石以興作之說動先帝,而患財之不足也。故凡政之可以得民財者,無不用。蓋散青苗、置市易、斂役錢、變鹽法者,事也;而欲興作患不足者,情出。〔邊批:此弊必窮其源而後可救。〕未能杜其興作之情,而徒欲禁其散斂變置之事,是以百說而百不行。今遂廢青苗、罷市易、蠲役錢、去鹽法,凡號為利而傷民者,一掃而更之。則向來用事於新法者,必不喜矣;不喜之人,必不但曰『青苗不可廢,市易不可罷,役錢不可蠲,鹽法不可去』,必操不足之情,言不足之事,以動上意。雖致石人而使聽之,猶將動也。如是,則廢者可複散,罷者可複置,蠲者可複斂,去者可複存矣。為今之策,當大舉天下之計,深明出入之數,以諸路所積之錢粟,一歸地官,使經費可支二十年之用。數年之間,又將十倍於今日。使天子曉然知天下之余於財也。則不足之論不得陳於前,而後新法始可永罷而不行。昔安石之居位也,中外莫非其人,故其法能行。今欲救前日之弊,而左右待職司使者,約十有七八皆安石之徒。雖起二三舊臣,用六七君子,然累百之中存其十數,烏在其勢之可為也?勢未可為而欲為之,則青苗雖廢將複散,況未廢乎?市易、役錢、鹽法亦莫不然。以此救前日之弊,如人久病而少間,其父子兄弟喜見顏色而未敢賀者,以其病之猶在也。」光得書聳然,竟如其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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