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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畜改常


  《搜神記》有「雞不三年,犬不六載」之說,言禽獸之不可久畜也。余家人孫會中,畜一黃狗,甚馴。常餵飯,狗搖尾乞憐,出入必相迎送,孫甚愛之。一日,手持肉與食,狗嚼其手,掌心皆穿,痛絕於地,乃棒狗殺之。

  揚州趙九善養虎,檻虎而行。路人觀者先與十錢,便開檻出之,故意將頭向虎口摩擦,虎涎滿面,了無所傷,以為笑樂。如是者二年有餘。一日,在平山堂下索錢,又將頭擦虎口,虎張口一齧而頸斷。眾人報官,官召獵戶以槍擊虎殺之。

  人皆曰:「鳥獸不可與同群。」餘曰不然,人亦有之。乾隆丙寅,余宰江寧,有報殺死一家三人者。余往相驗,兇手乃屍親之妻弟劉某。平日郎舅姊弟甚和,並無嫌隙。其姊生子,年甫五歲。每舅氏來,代為哺抱,以為慣常。是年五月十三日,劉又來抱甥,姊便交與。劉乃擲甥水缸中,以石壓殺之;姊驚走視,便持割麥刀砍姊,斷其頭;姊夫來救,又持刀刺其腹,出腸尺餘,尚未氣絕。余問有何冤仇,傷者極言平日無冤,言終氣絕。問劉,劉不言,兩目斜視,向天大笑。餘以此案難詳,立時杖斃之,至今不解何故。

  又有寡婦某,守節二十餘年,內外無間言。忽年過五十,私通一奴,至於產難而亡。其改常之奇,皆虎狗類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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