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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格訴冤


  乾隆十六年八月初三日,閱邸抄。見景山遺失陳設古玩數件,內務府官疑挑土工人所竊,召執役者數十人,立而訊之。一人忽跪訴曰:「我常格也,系正黃旗人,年十二歲。赴市買物,為工人趙二圖奸不遂,將刀殺死,埋我於厚載門外堆炭地方。我家父母某,尚未知也。求大人掘驗伸冤。」言畢僕地。少頃,複躍而起曰:「我即趙二,殺常格者我也。」內務府大人見其狀,知有冤,移交刑部掘驗,屍傷宛然。訪其父母,曰:「我家兒遺失已一月,尚未知其死也。」隨拘詢趙二,盡吐情實。刑部奏:「趙二自吐凶情,跡似自首,例宜減等;但為冤鬼所憑,不便援引此例,擬斬立決。」奉旨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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