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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


  自壬申冬,每一聞警,則令百官進馬並及鞍轡,勳戚有進,有不進者,輔臣六卿侍郎每人一匹,其餘每衙門共進數匹,或合進一匹,皆于禦馬監上納,收馬之處,門外常係數馬,其進馬者,皆遣役齎銀以往,就彼易馬,旋即交納;如有以他馬入者,雖千金之駿不用也。翰林合院共進二馬,每次合貲,使當該吏至彼為之,嘗疑其不無侵費。戊寅冬,張坦公縉彥,初入詞林,偶知有善馬處,乃托以市買,得馬四匹,皆百二三十金以上。同官謂必且得當。及至彼,則四匹盡被駁回矣。

  於是取原值如故事納之,仍餘銀數多。此事未審上知之否?進馬原以急公,乃適為內璫射利之端。彼所鬻之馬,官馬乎?私馬乎?官馬原有定額,不可鬻也。私馬安得如許,且又不當鬻也。一人之手,自鬻自收,馬從何來,銀歸何處,假使按以軍法,當寘何典?而莫敢誰?何徒勞竊歎。餘之所深惑也。

  德州為太宰時,亦有此諭,閣臣之外,惟衍聖公進二馬,少宰田唯嘉進二馬,德州乙太宰無所進,由是五部及侍郎以下俱止。德州非能以此持體,第心吝而外,以清自矜耳。事平,上于進馬七人,每一匹酬以一表裡,蓋有所不悅於中,而複難於言,以此微示其意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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