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筆記雜錄 > 寓圃雜記 | 上頁 下頁
刑具


  挾棍之刑,惟錦衣衛則有,亦設而不作。景泰二年,巡撫禦史趙縉公行賄賂,藉此以箝制人口。匠作而不諳其制,縉自教為。縉終以貪酷去官,流毒不已,遂為常刑。三十年前,官司杖人,惟用荊棍,或加皮鞭,故罪人易受。後稍用竹篦,一篦之重,不過三四兩。

  自成化十九年,一巡官忽有翻黃之制,重過二斤,用以側斫,名之曰「砍」。故獄中之人,罪無輕重,但受「砍」者多死。至今諸司,往往效之,刑具之重至此。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