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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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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儲積,多倚東南,惟蘇為最。永樂、洪熙間,征斂制下多侵克,官得其十三四五而已。宣德五年,上命周文襄公來巡,首延父老講求利害,創立「調收」之法,委曲詳盡,自此利始歸於上。又得況公為守,念蘇賦太重,奏減正額三分,七邑計減七十二萬余石,人稱公有再造之恩。 二公既去,後人恒守其法,稍有變更,遂為民病。故朝廷每遣巡撫及守士之臣,必降璽書申戒,使毋輕改焉。弘治二年,官有喜變法者,不加深思,遽革「調收」,易以新制,糧胥得為奸利,每石擅增無名之耗三鬥,盡入私家,自茲利榷複移於下。 以今糧胥所增之數三計,正與況公所減者相當,是乃複征舊額也。七十二萬石之多,官不得取,民不得免,使二公之良法大壞,甚可歎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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