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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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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之民間所納夏秋二稅,蓋唐大中間,取一年諸色科斂最重者,定為二稅,則諸色科斂已在其間。後唐天成三年七月十三日敕,應三京鄴都諸道州府鄉村人戶,自今年七月後,于夏秋田苗上,每畝納麴錢伍文足陌,一任造麴酒貨賣,則是再增酒麴錢矣。 又置坊戶,以三年為界,界滿必增錢,實封投狀,百日限滿拆封,給價高人,上戶增價攘奪。洎其久也,課高難辦,又創萬戶酒之說,將一坊酒額盡均苗頭上。 舊坊戶既有醞具,其上戶亦有力造酒酤賣,五等下戶白令出錢,數且零細,家至戶到,貽害良農。目今浙東、湖北,皆有斯弊,悉緣達官慕愛民之虛名,忘久遠之利病,為無窮之害。予向在漢東,偶有為此舉,力爭得免,故書以告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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