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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八


  《刑統》,皆漢唐舊文,法家之五經也。

  當國初,嘗修之,頗存南北朝之法及五代一時旨揮,如「奴婢不得與齊民伍」,有「奴婢賤人,類同畜產」之語,及五代「私酒犯者處死」之類,不可為訓,皆當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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