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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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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中,李侍郎椿年行經界,有獻其步田之法者,若五尺以為步,六十步以為角,四角以為畝;使東西南北之相等,則各以其數乘之;一者二也,二者四也,三者九也,四者十六也,五者二十五也,六者三十六也,七者四十九也,八者六十四也,九者八十一也;使東西為一等,南北為一等,則以短者為口,以長者為弦,以口之一而乘弦之十則十也;以口之二而乘弦之十則二十也。至於東西南北之不相等,則合東於西,合南於北,而各取其半而乘之,如上法。 又有圓田之法,取圓之數相乘,積之十二而得一也。圭田之法,取方之多,補銳之少,並二而得一也。所謂覆月者半圓也,取圓之徑半而除之,乘圓之數再除其半,其步可見也。所謂勾股者,半圭也,以短為勾,以長為股,以尤長為弦,取勾之半乘股之數,其步可見也。 有名腰鼓者,中狹之謂也;有名大股者,中闊之謂也;有名三廣者,三不等之謂也;三者皆先取正長,倍加中廣,四而得一也。四而得一,與十二而得一,非少之也,加虛數而究其實也。 此積步之法,見於田形之非方者然也;既已得積步之數,欲捷于計畝,則一除二四、二除四八、三除七二、四除九六、五除一二、六除一四四、七除一六八、八除一九二、九除二一六。 蓋一畝者,除二百四十也;二畝者,除四百八十也;三畝者,除七百二十也。推而上之,十畝除二千四百也,二十畝除四千八百也,三十畝除七千二百也。又推而上,一百畝者,除二萬四千也;二百畝者,除四萬八千也;三百畝者,除七萬二千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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